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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重点法条注释,配套法规解读,精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 字数: 56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罗震雷,傅卫卫 编著
  • 出版日期: 2017-07-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07859
  • 版次: 2
  • 开本: 16开
  • 页数: 554
  •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7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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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罗震雷、傅卫卫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解读与实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条为主线,包含条文解读配套法规及解读、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等实用的内容,可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此次修订,作者加入了更多的案例,以及融入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增加了实用图表等内容,使文章更具可读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宣传教育
第七条 科学推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的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铁路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警示与修复损毁道路
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道
第三十二条 施工要求
第三十三条 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人行横道及盲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行
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
第三十九条 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速
第四十三条 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
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行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 载物规定
第四十九条 核定载人量
第五十条 货运车载客限制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头盔
第五十二条 排除故障
第五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之一
第五十四条 优先通行权之二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
第三节 非机 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行走规则
第六十二条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
第六十三条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六十四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道口规定
第六十六条 禁带危险物品乘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
第六十八条 高速公路上的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禁止拦截高速公路行驶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选
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 事故赔偿争议
第七十五条 抢救费用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交警培训与考核
第七十九条 工作目标
第八十条 警容警纪
第八十一条 工本费
第八十二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第八十三条 回避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 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现场处罚
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车
第九十二条 超载
第九十三条 违规停车
第九十四条 违反安检规定
第九十五条 无牌、无证驾驶
第九十六条 使用虚假或他人证照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具
第九十八条 未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第九十九条 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百条 驾驶、出售不合标准机动车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半年内二次以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有关机动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 妨碍安全视距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拘留裁决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与重新申领驾驶证期限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警察的处罚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停职和辞退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渎职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执法不当的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语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 部队在编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方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5)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1.29修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9.12修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12.20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2.6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7)
附录
校车许可程序流程图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摘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丛书自2014年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关注与厚爱,读者对丛书的内容、编排体例给予了高度评价。两年多来,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国家出台或者修改了与丛书各个领域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安全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为了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编者此次对本丛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力求反映最新立法变化、紧贴司法实务,旨在突“新”随“变”。本丛书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修订,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此次修订,重点吸纳最新的配套规定,对于一些新修订的法规按照其新的条款对原版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强了相应法条的指向性,并且对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涉及立法变化及其适用的问题作了探讨和阐释。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汇编体例如下:1.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炼,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7.追加增补服务。书后附“增补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解读”“法规解读”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旨在提高本书的编写水平,以满足广大读者更高的要求。书中不足之处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与老百姓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法律,共8章,124条,主要从人、车、路和管理几个方面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该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4月22日经历了两次修正。其中,2007年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修正;2011年主要就第91条关于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以及第96条关于对假牌、套牌车的处罚力度问题进行了修正。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还配套颁布施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除了作为交警执法的基本准则外,主要用于解决处理道路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等问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以此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规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所以,现实生活中,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涉及民事赔偿时,既要考虑归责问题,又要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体现公平原则,又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即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三是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不仅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既可以规范保险市场,还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之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则着眼于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四是关于酒后驾车责任问题。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成为我国有史以来对酒后驾车最为严厉的处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补充。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不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此外,还增加了对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的处罚,规定驾驶人若出现上述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增了15日拘留的处罚,罚款也从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部门或交通警察根据交通肇事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等证据得出的一种认识或结论,不是证据本身,因此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交通肇事罪的审理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到认定事实、分析事故成因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士依据现场的客观证据得出的结论,虽然具有证据能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其作用类似于既决事实。所以,司法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援引,亦可以推翻。事实上,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对作为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六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赔偿类案件的重点在于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而2012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承担责任的认定和诉讼程序的认定等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省及地区每年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具体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中关于受伤人员伤残的评定原则和方法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标准,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日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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