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欧盟酒类法律法规汇编

欧盟酒类法律法规汇编

  • 字数: 261.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 作者: 刘彬 李明春 编者
  • 商品条码: 9787561451021
  • 版次: 1
  • 开本: 其他
  • 页数: 293
定价:¥2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包括五部分:欧盟食品卫生法规、葡萄酒法规、酒精法规、包装及营养标签法规、重金属采样与分析方法法规,涵盖了除啤酒以外的欧盟大部分关于酒类商品的法律法规,可资酒类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人士借鉴,可供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目录
第一编  食品卫生法规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852/2004,食品卫生
第二编  葡萄酒法规
1.2005年12月20日,理事会条例(EC)No.2165/2005,
  修订关于葡萄酒市场公共组织的条例(EC)No.1493/1999
2.2005年7月19日,委员会条例(EC)No.1163/2005,
  修订条例(EC)No.622/2000,该条例制定了关于葡
  萄酒公共组织的条例(EC)No.1493/1999的实施细则
  并建立了酿酒操作和工序的共同体代码
3.2003年8月7日,委员会条例(EC)No.1410/2003,
  修订条例(EC)No.1622/2000,该条例制定了关于葡萄
  酒市场公共组织的条例(EC)No.1493/1999的某些实
  施细则并建立了酿酒操作和工序的共同体代码
4.2001年12月19日,理事会条例(EC)No.2585/2001,
  修订关于葡萄酒市场公共组织的条例(EC)No.1493/1999
5.2000年7月24日,委员会条例(EC)No.1622/2000,
  制定关于葡萄酒市场公共组织及建立酿酒操作和工序共乙
  同体代码的条例(EC)No.1493/1999的实施细则
6.1999年5月17日,理事会条例(EC)No.1493/1999,葡萄酒市场的公共组织
第三编  酒精法规
1.2002年7月26日,委员会条例(EC)No.1367/2002,
  在葡萄牙,公开理事会条例(EC)No.1493/1999第30条规定的关键蒸馏过程
2.2002年11月26日,委员会条例(EC)No.2091/2002,
  对有关制定酒精饮料共同体参考分析方法的条例(EC)
  No.2870/2000进行修改
第四编  包装及营养标签法规
1.2004年10月27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条例(EC)
  No.1935/2004,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器具,并废除
  指令80/590/EEC和89/109/EEC
2.2006年5月8日,委员会决定2006/340/EC,为了对指
  令94/62/EC中确定的对玻璃包装中重金属浓度水平的
  废除条件的有效性进行延长,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
  定200l/171/EC
3.2001年2月19日,委员会决定2001/171/EC,就关于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里规定的重金属浓
  度水平,为玻璃包装规定部分废止的条件
4.2008年10月28日,委员会指令2008/100/EC,就推荐
  的每日营养素供给量、能量转换系数以及定义,修订关
  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90/496/EEC
5.2007年9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5/EC,
  为预包装产品的公称数量制定规则,废除理事会指令
  75/106/EEC和80/232/EEC,并修订理事会指令76/
  211/EEC
第五编  重金属采样与分析方法法规
1.2007年3月28日,委员会条例(EC)No.333/2007,
  关于食品中的铅、镉、汞、无机锡、3-氯-1,2-丙二醇、
  3,4-苯并芘的官方控制的采样与分析方法
2.2005年1月19日,委员会指令2005/4/EC,修订关于
  食品中的铅、镉、汞、3-氯-1,2-丙二醇(3-MCPD)的
  官方控制的采样与分析方法的指令2001/22/EC
摘要
    第八章个人卫生

    1. 食品制作领域的工作人员须高度保持个人卫生,穿着应适当整洁,如有必要须穿工作服。

    2. 如有伤口或皮肤感染、溃疡或腹泻等疾病的病患或病原携带者不许进行食品生产,以免直接或间接造成食品的污染。食品生产相关人员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刻向管理者报告。

    第九章食品适用标准

    1. 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出现寄生虫、病原微生物、有毒物质,霉烂及含有异物的原料,尤其是动物活体原料,如果使用上述原料,即使经营者已经取得加工生产的相关资质,生产出的成品也不

    得供人食用。

    2. 在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原料应存放在适宜条件下以防止其变质或被污染。

    3. 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都要防止其被污染,以致不适宜人类食用,危害人类健康。

    4. 在食品的生产准备、生产加工及存储等环节(或主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其他环节),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虫害,远离家畜。

    5. 原料、辅料、半成品及成品不得在适宜病原微生物增殖及毒素物质累积的温度下存储,要采用低温存储。受外界温度的影响,在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陈列及售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适当温度,防止其变质。对于产品的生产、加工处理、包装等生产环节,企业应配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对于不同性质的物料,要根据其性质适当存储。

    6. 若食品性质决定其必须冷藏或冷冻,对热加工处理后的食品或成品应尽快进行降温处理,防止其变质。

    7. 食品解冻时应尽可能避免病原微生物的增殖及毒素物质的富集积累。经解冻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