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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 字数: 29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李树训 著
  • 出版日期: 2024-04-01
  • 商品条码: 9787513091848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384
  • 出版年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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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读人群 :政法院校师生和相关研究人员

本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建议采用“并行适用模式”,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
内容简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上皆有修复生态环境的功效,且在多个方面极为相似,彼此间具有高度同质性。针对同一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事实,既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亦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质请求权只有一个。在同一案件中仅能请求同一行为人为其损害行为承担一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当选择任一种诉讼时,另一种诉讼则会丧失法律上的意义,从而产生一种事实上的竞合效果。 为化解两种诉讼之间的冲突,优化制度结构,在对各制度不同认知和理解基础上,学界、立法界和实务界主要延循“择一而用”“择优而用”和“同时并用”三种不同进路。在上述三种观念指导下,主要形成六种具体适用模式,即优先适用、排他适用、任意适用、限制适用、交叉适用、并举适用等。但在制度系统内,既有适用模式并未从根本上化解这种冲突,使两种诉讼间形成高度有序和协调一致的耦合结构,增强制度整体效益。 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合理设计起诉的先后顺序之外,尚可通过划分各诉适用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相较于既有适用模式,“并行适用模式”旨在促使两者并立而行: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 在具体操作设计层面,结合本土化特征,排除通过以诉讼请求、诉讼性质和实体权利等域外常用方式实现区分我国两种诉讼制度的可能。在正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特殊身份的情境下,确立两项基本的分配和适用原则:一是法律效果为主,兼顾整体效果。二是实体法为主,诉讼法为辅。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可以在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新增六种情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对象。 在内容设计上主要涵括五大部分。第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竞合的表现;第二,制度竞合的原因分析;第三,现有解决方案与不足;第四,“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证成;第五,“并行适用”模式构建的具体路径和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李树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民事诉讼法。曾获“湘潭大学优秀硕士毕业生”“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第八届陈光中诉讼法奖学金”等奖项。现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原环保部横向委托项目、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个。在CSSCI及其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导言
一、研究背景及其价值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及总体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进
二、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发展
一、传统救济方式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阐述
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阐述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分析
一、竞合关系的一般阐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实质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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