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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
字数: 377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保生 夏东霞 周伟
出版日期: 2012-03-01
商品条码: 9787301201664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79
出版年份: 2012
定价: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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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分上中下三篇,上中篇先介绍了此类业务涉及的中国法律背景和目前中国跨国公司诉讼的整体情况,为读者做好此类业务打好专业知识基础;下篇具体讲解了跨国诉讼双方应对此类诉讼的详细策略,进而对几类具体的诉讼从法律角度逐一具体分析和讲解,并单列专章对近几年国内主要发生的重要案例进行分析。在讲解诉讼攻守策略时,《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从诉方和被诉方角度根据其立场分别讲解,视野立体,适用面广。内容均为作者多年执业经验积累,案例均为经典实例,参考价值高。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作者均为国内很好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写作均结合作者自身多年实践,其中的各项策略与技巧是作者执业多年的宝贵积累。诸多详细案例均为作者亲历,且多为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案件,从案情概要到客户目标,再到策略与方案、最后的裁判及其分析,都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保生,男,山东莘县人。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和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在法院工作数年,自1994年从业律师,期间曾留学英国,现为金杜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诉讼、证券诉讼,擅长处理各类投资争议的诉讼和非诉解决。曾代理优选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股东出资不到位被股东权利诉讼案,主编《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
夏东霞,女,北京人。先后毕业于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自2005年从业律师,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此前曾在优选人民法院工作数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诉讼,擅长处理合资合作纠纷、PE纠纷,公司重组、并购中发生的各类争议。主编了《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
周伟,女,辽宁大连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自2008年从业律师,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主办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诉讼、证券诉讼和相关纠纷的非诉解决,曾参与多部公司法理论和案例研究的撰稿,参与编写《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和《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
目录
上篇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全貌概览
第一节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涉及跨国公司的公司诉讼
第二节 公司诉讼的界定、常见类型和发展趋势
第三节 跨国公司在华常见公司诉讼类型概览
中篇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法律推荐
第一章 必须了解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设置
第三节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概况
第二章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实体问题解答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程序问题解答
下篇 利弊权衡、攻守策略及实操案例
第一章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利弊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益处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风险与困惑
第二章 跨国公司如何预防在华公司纠纷和诉讼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发生公司纠纷和诉讼的原因
第二节 跨国公司如何预防在华发生公司纠纷和诉讼
……
附录
摘要
(1)因未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引发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就其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通知书应告知转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格、条件和受让人基本情况。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进行了答复而同意转让,则转让人可转让股权,不再受此30日期限的。如果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后迟迟未答复,那么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要等候30日,只有在30日期限届满后,才能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许多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包括未进行通知,或者通知不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或者给予的答复期限过短等,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甚至诉讼。
(2)因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即股权交易双方为了实现自己利益优选化,防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将约定价款较高的合同内容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使得其他股东无法接受该合同的价格条款,而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却是另一份股权转让价款较低的合同。
显然,上述情形违反有限责任公司“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是在受到股权转让人欺诈后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福公司”)起诉王慧、佰分佰公司、王琦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即为典型的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原告中福公司、被告王慧及案外人黄淑玲均系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兴昆公司”)的股东。被告王慧等人伪造中福公司印鉴,伪造了“同意王慧将其83%的股权转让给佰分佰公司和王琦,中福公司和黄淑玲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同年5月,王慧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佰分佰公司和王琦各以1元价格受让49.8%和33.2%的股权,并按持股比例承继兴昆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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