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的漏洞填补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的漏洞填补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之债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权人撤销权——无偿处分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权人撤销权——不等价处分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时从权利一并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影响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对债务人抵销权的影响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对新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影响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对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影响
第五百六十八条 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 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的效力——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的风险与孳息转移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的效力——债权人的受领权利及其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的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迟延受领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标的物的优先适用
第五百九十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时间和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 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六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标的物质量要求的认定规则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故意或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认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 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卖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电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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