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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合伙纠纷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 字数: 373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 商品条码: 9787521623987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96
  • 出版年份: 2022
定价:¥99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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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囊括了实务中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各类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私募基金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
作者深入整理研究,根据近期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办理过的大量合伙相关业务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案例,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民商事领域律师实务人士尤其是关心合伙、私募基金法律问题各类专业人士的工具书,值得人手一本。
目录
第一章 与合伙关系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
01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0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本质特征
03一方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是合伙关系的,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04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区分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关键
05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06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07当事人之间约定共同购买公司股权,不能认定为形成合伙关系
08合伙协议中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个人合伙关系,构成合同关系
09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是为确认借款数额及保证债务履行的,不成立合伙关系
10合伙协议中约定借用企业房地产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伙协议无效
11合伙各方在未取得采矿权证的情况下进行无证开采,属于协议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伙采矿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 与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12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未明确表示反对,可认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14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
15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16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受让人仍可善意取得
17合伙人对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18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19受让人不知隐名合伙人存在时,受让显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对隐名合伙人产生效力
20隐名合伙人能够证明其为合伙份额的实际享有人时,该合伙份额可排除强制执行
21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未约定采矿权转让内容的,不应认定为转让采矿权
22矿山合伙企业转让全部财产份额,不导致采矿权主体变更
23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未足额出资时仍受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出让人无须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4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
第三章 与合伙事务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25合伙企业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处分行为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
26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合伙企业应承担担保责任
27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全面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8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和全体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担保合同有效
29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30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时,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31合伙人可以承包经营所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有效
第四章 与合伙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
32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额和利润与散伙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33请求分配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即使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也要承担合伙利润证明的举证责任
3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无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5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36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不能同时追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7名义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3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9合伙企业因兼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1普通合伙人未按约出资,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42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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