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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实录
字数: 252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赖早兴
出版日期: 2022-01-01
商品条码: 9787513078719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256
出版年份: 2022
定价: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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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书以作者本人近年来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通过典型案例的精辟分析,为读者呈现真实的法律事实、案件审判重点与全貌。每一个案例的体例设置采用以下几个部分:基本案情、处理经过、法律意见、辩护词及归纳启示,除了对每个案件中的疑难点、重要法条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分析,更是针对每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特点增加了专门的归纳启示部分,将办案心得分享给读者,希望能有助于读者读有所获,也希望与更多的同行切磋分享。
目录
刘文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贺威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申诉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申诉理由
顾成远受贿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叶自强受贿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伍永华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胡兵金融凭证诈骗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霍文章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申颖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杨河东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朱力尚强奸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黄平走私武器、弹药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辩护观点
林政刑事抗诉申请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抗诉申请理由
张大力故意杀人申诉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申诉理由
钟平方被害案
基本案情
承办情况
主要代理意见
后记
摘要
刘文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刘文举,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所在地为××省微洲市朝阳路6号院7号楼1808房,政治面貌为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微洲市顶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鑫集团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微洲市微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11日被执行逮捕,案件于2018年11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刘文举等人以谋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自2005年以来纠集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文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刘文举等人以威胁、阻碍等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刘文举等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刘文举等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刘文举等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 承办情况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文举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文举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通过网络申请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并于同日会见了在押的刘文举。由于本案涉及的时间跨度达12年,涉及的罪名为6个,其中诈骗罪涉及13个被害人,案卷材料达613卷,因此阅卷时间长达两个月。在充分把握案卷材料、十余次会见刘文举并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本人写出了近八万字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针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质疑侦查机关的证据、反驳其观点,强调刘文举不构成《起诉意见书》所指涉嫌的犯罪。 本案恰逢全国扫黑除恶的三年专项斗争期间,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要求,本辩护人做好涉黑案件的报备工作,并请本所律师同人就《起诉意见书》进行集体讨论,听取修改建议并对《律师法律意见书》加以完善,以审慎的态度处理好案件辩护的每个环节。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文举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当时从严打击的犯罪类型,因此在《律师法律意见书》中以大量篇幅论证为什么刘文举等人不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策略上,对此类案件有三种辩护思路。一是直接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当案中当事人确实存在各种犯罪,但不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构成特征出发,主张当事人不构成该罪。二是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的其他犯罪,当事人自然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该罪是以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前提性的犯罪不存在,作为依附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不存在。三是既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否定当事人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其他犯罪。在《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本辩护人采取了第三种思路。针对《起诉意见书》中首先指控刘文举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辩护人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出发反驳刘文举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然后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顺序反驳刘文举涉嫌其他犯罪的指控。从篇幅上看,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占了《律师法律意见书》约1/3的篇幅。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时,该组织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理论上,辩护律师只需否定掉四个特征中的一个,该组织就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从本案实际案情看,《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的四个特征均无证据事实支撑,因此《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本辩护人从四个特征上逐一加以反驳。 在与承办检察官的交流中,检察官耐心地倾听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沟通,检察官收下《律师法律意见书》,并强调会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案情作出判断。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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