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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养老保险及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家政工养老保险及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 字数: 309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 商品条码: 9787302595663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520
  •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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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可执行的社会保障建议。
内容简介
《家政工养老保险及劳动权益保护研究》,是家政工养老保险制度研究项目,项目号 CHN-A0174-01-2021A-U。郑尚元教授担任本书主编,编写团队由高校的教授、专家,劳动权益保护部门的专家、实务人员组成。作者通过对不同地区的实证调研,从家政业的发展、家政工、家政工权益保护缺失、家政工劳动法劳动者人格塑造与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综合性研究,并对家政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保护的建议。本书同时还集合若干学者的专题研究,研究方向包括家政工的职业化、培训机制,以及相关问题。全书体现作者关注社会热点,关注当今社会最需要给与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家政工问题。
作者简介
郑尚元,山西灵丘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副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十二届、十三届北京市政协委员,第十四、十五届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兼)。 曾在原国家劳动部政策法规司(1993-1998)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1998-2002)工作。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7年(2002年至2009年4月)。 出版个人专著5部(其中合著两部);个人论文集3部,主编教材4部,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等国家、省部级项目10余项。参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的起草与论证、研讨工作。
目录
研究报告
家政工职业化与家政工养老保险法制研究
一、家政业形成的社会背景及中国家政业的发展
(一)改革开放后家政业随社会服务业发展兴起
(二)家政业属于私营领域的社会服务业
(三)国家有关家政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导向
(四)欠缺法律规制的家政服务业
二、家政业中的家政
(一)家政工的含义与家政工的分类
(二)家政业与家政工
(三)家政企业与家政工关系的实然调查
三、家政工权益维护之制度缺失
(一)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于家政工身份界定的不利因素
(二)家政工与家政企业雇佣关系的定性:劳动关系的多年存疑
(三)家政工之工作与职业化
(四)家政工权益损害之社会调查与分析
(五)家政工劳动关系之正位——劳动法上劳动者
四、家政工参加养老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一)家政工参加社会保险之必要性
……
摘要
     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 郑尚元作者单位: 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家政工系家政服务业的从业者,我国家政服务业已经纳入国家服务业发展体系; 家政工已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职业类别,成为服务业中的职业劳动者。但是,家政工至今尚未获得劳动法上劳动者的 法律人格,相应她们的劳动权益受损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更为忧虑的是她们提供的是典型的社会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付。其中,养老保险系职业劳动者劳动法、社保法上法律人格的表征,参加养老保险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是被认同为“职工”的前提,也是融入城市的条件。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其参加养老保险既是突破口,又是证明力,亦是国家政策展开之未来方向。 关键词: 家政工; 劳动权益; 养老保险 问题缘起: 家政工劳动法上劳动者人格缺失及社保权益缺损。 近十年来,偶有家政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文章刊出,本文选题看似并非一个具有什么创意的题目,但是家政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并未因少数学人的关注而引发官方的关注,家政工的劳动法人格至今仍未正位,其劳动法上与之相关权益,不论从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标准所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之经济补偿都没有落实; 随之而来的是,他们进城务工,看病无医保、受伤不属工伤而陷入与服务对象之家庭、家政服务企业之长时间纠缠之中,至于家政工能否参加服务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则从未成为专门的学术议题。于此意义,本文之展开,属于旧瓶装新酒,或许有一些新意,与家政工而言,则接近具有创意。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劳动者权益完整不完整,一般常识是劳动者是属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体制内,尤其是公务员岗位稳定、类似劳动法上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都不会有差错,同样养老、医疗、生育、住房公积金一应俱全。其中,退休后有无经济保障——退休金有无成为衡量一个劳动者职业成色的试金石。对于是否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也就是劳动法上之劳动者而言,多数亦因该要素考量而检测其工作是否属于非正规就业领域,或其雇佣是否属于典型雇佣的范围。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以来,虽然尚未呈现法治状态,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态势已经形成。属于典型雇佣之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大多能够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而劳动者自身对未来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会化发放之基础养老金深信不疑。然而一些非正规就业领域,或劳动法上人格至今存疑的劳动者,不仅劳动法上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工作超时,假期无假,而且其社保权益往往随劳动法人格缺失而大量缺损。其优选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并不完整,社保权益缺损更加严重;蒋月: 《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121页。 农民工分广义农民工和狭义农民工; 亦分男性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广义上讲,家政工多数都属于农民工,属于女性农民工。较之男性农民工已经进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多数人已经将其纳入劳动法保护对象,存在着劳动法上权利、社保法上权利的缺损,家政工之女性农民工,则尚未接近取得劳动法上之人格。其劳动法上权益无法保障的同时,其社保权益缺损同样严重,尤其是近年来家政工在服务期间受伤或因服务原因死亡而引发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难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家政工生病没有病假不说,她们在服务所在地根本没有医保,笔者几乎未听说家政服务企业为她们办理社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个案。 家政工养老保险及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 养老保险的缴纳,是所有劳动法、社保法上权益的集中体现,如果该项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之前的前提条件,类似工资基数、企业人工成本的计算乃至家政工社会地位的提高、社会歧视的消除等都有相应的法制依托。家政工职业化、家政服务业规范化,乃至家政业升级都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本文拟从劳动法上之人格确认、养老保险缴纳形成社保突破等环节上再议家政工权益保护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共鸣,并进而引起社会对于家政工权益保护之关注。 一、 改革开放后家政服务业兴起与家政工语境形成 (一) 家政业兴起的社会背景与其服务业定位 在计划体制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少量的家庭服务人员,仅存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服务工作中,这些服务工作实际上演变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的属于体制内的工人,也有的达到条件后“转干”而成为国家干部。社会一般成员,不符合标准的,家中不能聘用类似的服务人员,旧社会阶级剥削的印记以及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不容忍此类带有雇佣性质、人格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存在。在改革开放前,家政服务不允许存在而我国新时期家政业的兴起,其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系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社会收入拉大之后,社会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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