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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 字数: 115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1-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5972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708
  •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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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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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条均加注条旨◎《刑事诉讼法》法条之后所录之立法、司法解释则加注“正式解释”◎该法条相关的其他法律则加注“相关法律文件”,并集中附录与该法律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该《刑事诉讼法》法条相关的其他司法及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加注“参考文件”
内容简介
本书辑入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及截至2021年8月由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现行有效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其他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为纲、为序,逐章节、逐条辑录“正式解释”“相关法律文件”和“参考文件”,仍保留《刑事诉讼法》完整的结构系统。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生效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逻辑理解。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及正式解释、规章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事诉讼法》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和规章。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除个别不便于分解的文件外,均先将全部相关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仅仅是针对该法条的解释、规定集中辑录于法条之后。
作者简介
郑可悌,山东省青岛市人。1945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毕业于海军指挥学校(现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航海系,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自1979年军队复员至1993年,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能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相互关系
第八条检察院依法监督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优选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司法人员回避事项和事由
第三十条司法人员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及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形式
第三十五条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
第四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等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介入时间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权利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五十三条诉讼真实原则
第五十四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使用
第五十五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及证明标准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查实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特殊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证人作证的补助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间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监视居住的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及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公民扭送权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执行及通知
第八十六条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逮捕批准权
第九十条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二条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执行及通知
第九十四条对被逮捕人的处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责任
第九十六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答复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满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九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有关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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