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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秩序市场化的司法调适(1912~1927年)

中国金融秩序市场化的司法调适(1912~1927年)

  • 字数: 35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程泽时
  • 出版日期: 2021-06-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50930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437
  •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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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国家法制与民国初期工业化的“黄金时代”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评价民国初期金融法制建设成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本书以引言和结论外的七章篇幅,把它限定为一个近代金融法史问题来初步解决。引言在界定金融、秩序的概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的五要素的金融秩序分析框架。第一章考察了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与解构;第二章证明法院的金融裁判可以恢复商民对金融秩序的预期;第三章至第七章依次描述和分析了对前述五个问题的司法调适。最后得出结论:以大理院为首的民初新式法院系统对金融秩序的市场化的司法调适,是鼓铸民国初期工业化的“黄金时代”的匠手之一。
作者简介
程泽时,湖北阳新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史学会理事,兼职律师。在《政法论坛》、《民族研究》、《政法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林业经济》、《民间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篇,曾有2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有1篇论文被《历史与社会文摘》摘要2000字转载。  出版独著学术专著2部,分别是《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出版编(校)著作品2部,分别是《贵州高等审判厅判词辑要(点校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贵州高等法院裁判辑存(1935-1937)》(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期理讼研究”,批准号:13BFX017)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1&ZD096)子课题(“清水江文书中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项;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清末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省区实践比较研究”,批准号:20BFX025)、主持在研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1项(“清水江木商账簿与地方金融制度研究”,批准号:19YJA82007)。曾获第四届全国民族研究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部级)、“湖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省级)、“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二等奖、“黄石市人民政府优秀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三等奖两次。
目录
引  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民初工业化“黄金时代”的中外解释歧疑
    二、民初司法档案的新近整理成果及代表性
    三、本书所引用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进展
    二、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方法困境
    三、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拓展方向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意义
    一、对近代金融法史的内在贯通、整体的解释
    二、对今天的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法律的历史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金融秩序的综合分析法
  第五节  金融秩序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秩序的界定
    二、金融秩序五要素: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
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解构与不确定性
  第一节  金融秩序的建构
    一、货币立法及币制整理
    二、银行立法
    三、金融市场立法
    四、妥善处理大清银行的信用危机
  第二节  金融秩序的解构:财政本位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二、袁世凯政府时期
    三、皖直奉三系交替执政时期
  第三节  民初金融秩序的不确定性
    一、币值涨落不定问题
    二、金融信用不良问题
    三、高利贷问题
    四、金融市场整合度不高问题
    五、金融组织资本规模弱小问题
第二章  民初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
  第一节  以商埠和债讼为重点的中外法院配置与竞合
    一、配置于商埠和都会的新式中国法院
    二、配置通商口岸的外国法院
    三、中外法院关于债讼裁判的竞合
  第二节  债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一、确立债权、资本平等保护原则
    二、明确行政机关放贷涉讼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明确县知事行政处分和裁判债讼的非终局性
    四、确认县知事行政处分赖债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节  国库向外融资的司法审查:权威与接轨
    一、奥国借款合同与罗文干案
    二、司法全面审查与公债国际法
  第四节  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规则:金佛郎案
    一、金佛郎案的由来
    二、检控论争及京师高等检察厅的审查
    三、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的技术性规则
第三章  校准货币尺度:以立约时货币市价为准
  第一节  大理院对各种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校准
    一、贬值但未失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二、贬值且失去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三、以不通用的外国货币计价的校准
    四、通用的外国货币的校准
    五、以货币清偿债务的支付规则
  第二节  大理院校准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原则
    一、货币的市价优先于货币的面额、铭价以及政府定价
    二、货币的市价以立约时的时价为准
  第三节  校准货币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释的效力
    一、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二、在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节  简要评价
第四章  维护和提升金融信用:制度化与标准化
  第一节  维护银行信用
    一、上海会审公堂支持中行上海分行抵制停兑令
    二、上海地审厅支持商股股东维护中行沪分行信用
    三、司法部支持中行收回东三省所发滥钞
    四、长春地检厅维护长春中行货币期货买卖信用
    五、处罚当铺、钱店侵占抵押物行为
  第二节  维护货币信用
    一、解释伪造货币罪、诈欺取财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
    二、平政院审查县知事查禁贩运制钱行为
  第三节  对票据标准化的规范与引导
    一、兼用习惯和条理处理票据争议
    二、将票据类型化为汇票、期票、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类
  第四节  维护公债信用
    一、审查财政部的发行公债行为
    二、平政院审理省、部承销与发行内国公债行为
  第五节  简要评价
第五章  抑制高利贷:违禁取利之旧律新义
  第一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溯源及其正当性
    一、律条溯源
    二、正当性
  第二节  违禁取利条律在民初的时代意义
    一、民初的三个金融活动圈及其利息基准
    二、三种金融活动圈和三种利率水准并存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  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条律
    一、“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的解释与适用
    二、“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的解释与适用
    三、利息计算期间的界定
  第四节  平政院适用“月息不过三分”规定
  第五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适用效果
第六章  放开金融市场:买空卖空的弛禁
  第一节  关于买空卖空的法律冲突
    一、买空卖空的新旧法律冲突
    二、买空卖空的中外法律冲突
  第二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的解释
    一、期货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二、货币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三、外汇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第三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适用赌博罪的解释
    一、商人反对买空卖空入赌博罪的解释
    二、大理院再次解释限缩入罪范围
  第四节  地方司法机关对买空卖空解释的适用
    一、地审厅的裁判适用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中的评价适用
  第五节  平政院审查设立物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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