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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好

筑好"法律盾牌" 未成年人权益的多元法律保护

  • 字数: 232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1-01
  • 商品条码: 9787307219571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96
  • 出版年份: 2021
定价:¥2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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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系列读本中重要的一本。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都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寻求身边的亲人、老师、朋友以及社会组织帮助,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书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以轻松易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系统阐述和解读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本书既可以作为未成年人自学读本,也可以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书目,也可以作为家庭教育中的亲子读物。
目录
家庭保护篇
继父遗弃小慧的行为有罪吗?
小蝶的爷爷奶奶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吗?
小宁有权要求自己管理赔偿款吗?
父母离婚后亮亮可以获得父亲的探视吗?
小菲是否有权请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童模”如何维护本人权益?
子女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谁来抚平受虐待儿童的心理创伤?
被继父性侵的小萌应该向谁求助?
留守儿童小飞该何去何从?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学校保护篇
校园安全事故谁负责?
校园安全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多少?
怎样斩断“校园黑手”?
如何让学生不做沉默的羔羊?
如何防止校园性侵犯?
怎样避免学生成为犯罪人的“提线木偶”?
出游时学生发生意外谁买单?
民办学校怎么选?
社会保护篇
“小工人”如何维权?
未成年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彩票中奖算谁的?
医疗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伤亡如何赔偿?
未成年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携带和销售管制刀具的危险?
拒绝诱惑,从小开始?
政府保护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推进?
国家监护职责谁承担?
流浪儿童谁来管?
特殊人群的特殊照顾?
保障未成年人的职业发展?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全面上线?
司法保护篇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对逮捕的影响?
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附条件不起诉后刑事处罚的“再现身”?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一样的”起诉与执行?
合适成年人陪同下的讯问与审判?
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信息的双向保护?
幼稚“约定”带来的处罚?
交通肇事受伤后,小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后记
摘要
     一、父母是未成年子艾的法定监护人小蝶年仅6岁,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法定的、当然的、不可被随意剥夺的。只有出现了特定情形,父母的监护权才可能被撤销。 二、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家庭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依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就是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父或母一方身故,也不能就此切断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但是,如果出现案例中这种情况.6岁的小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她被她的母亲虐待,在小蝶的爷爷奶奶发现后,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刘莉对小蝶的监护。权,而将小蝶的监护权变更给自己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之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这项规定,小蝶的爷爷奶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蝶的母亲刘莉的监护资格。此时,应由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小蝶的监护人。至于小蝶的爷爷奶奶是否能够成为小蝶的监护人,还要看小蝶是否有其他比小蝶爷爷奶奶更合适的监护人。此处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小蝶年纪尚小,小蝶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抚养能力较弱,其是否适合作为小蝶的监护人。 除了本案涉及的这种情形,《民法典》第36条还规定了其他两种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即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监护人具备这两种情形其一的,便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值得提醒的是,《民法典》第36条不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还适用于被监护人的全部监护人。此处条文中的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范围是有限的,限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另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监护资格,而是要经过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那么,如果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情形特别严重,没有人向法院申请该怎么办呢?此时,民政部门也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以便受到伤害的被监护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的救助。 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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