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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视界
装帧: 精装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吴彦
出版日期: 2021-01-01
商品条码: 9787100190510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364
出版年份: 2021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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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随笔合集,收录了作者在过去五年间就各类不同主题而撰写的文章、书序、访谈及回忆。其中既有作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与当代有名自然法学家菲尼斯的交往记录,也有专门写给学生们的关于如何读书、如何做学问、读什么样的书、做什么样的学问的思考札记,还有作者在过去几年间针对当下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某些思想倾向、评价机制所作的反思和批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书在一定意义上透露着作者对于发生在其身边的“事”与“物”的切己体验。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随笔合集,收录了作者在过去五年间就各类不同主题而撰写的文章、书序、访谈及回忆。其中既有作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与当代有名自然法学家菲尼斯的交往记录,也有专门写给学生们的关于如何读书、如何做学问、读什么样的书、做什么样的学问的思考札记,还有作者在过去几年间针对当下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某些思想倾向、评价机制所作的反思和批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本书在一定意义上透露着作者对于发生在其身边的“事”与“物”的切己体验。
作者简介
吴彦,男,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律思想史、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尤其致力于康德法哲学与自然法理论的研究。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英国牛津大学跟随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研习自然法理论。译著有《法、自由与强制力》《自然法理论》《人权与自然法》等。同时担任商务印书馆“自然法名著译丛”“政治哲学名著译丛”和“法哲学名著译丛”主编。
目录
自序
第一篇 自然法
自然法学为何要出场,及如何出场?
自然法的古今之变
阿奎那思想中的法律四要素
菲尼斯印象
为什么要读菲尼斯?
菲尼斯实践哲学概要
第二篇 法哲学
我们这个时代到底需要怎样的法哲学?
法哲学、共同生活与古典法学
CLSCI与中国法学的封闭
法律与国家:法哲学史中的核心问题
良好的政治秩序
国家、战争与现代秩序
国家的文化义务
第三篇 语言与翻译
语言、文化与政治认同
漫谈翻译
语言能力与学术研究
丛书总序四则
第四篇 学问与人生
我与学术的缘分
为什么要阅读经典?
阅读原典与二手文献
给法理学生的一份阅读书单
札记
一名学术素人的旧闻与新知
摘要
自然法学为何要出场,及如何出场?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是晚近法理学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并且,这一争论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加以解读。比如,它们之间的分歧被看成是德国派和英美派的较量;而它们之问的共同点则被看成是对于之前以立法为中心的法理学的回应,试图代之以以司法为中心的法理学。 当然,今天我在这里要讲的是一个与它们都不太相同的立场,那就是“自然法学”的立场,或者用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来讲,就是“法哲学”的立场。这并不是我自己刻意“炮制”的一个概念。好像我们从教科书中看到的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与法社会学这三大流派,我们现在似乎就缺少“自然法学”这一脉,所以我们要把这个东西引进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提倡自然法学就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想法。 相反,在我看来,在当下中国法学的语境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面临着一些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这些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未来法理学整体的生长和成熟。所以,在我看来,自然法学或法哲学的立场,已经到了需要出场的时候。所以,第一个问题便是,自然法学为什么要出场?或者说,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而使得自然法学的出场变得必要? 一、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检讨 限于篇幅的缘故,我并不准备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作逐一的论述和检讨。因为这样的一种检讨,从某种意义上讲,除了学术本身的考虑之外,更多的是出于对整个思想背景和现实处境的考虑。或许在将来我会撰写一组文章,来比较系统地检讨这场争论以及这场争论背后的一些东西。在这里,我只是想提出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或许会帮助我们理解内在于这场争论的局限性。 无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细节性问题上有何争论,就其整个争论的性质而言,都聚焦于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法律体系或法学的“封闭性”和“开放性”,或者说,围绕着法律和法学的“自主性”。法教义学是法律/法学自主性的维护者,而社科法学则试图突破这一自主性,寻求其他学科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分享着同一个前提,那就是它们的核心关注点都是“实在法”。社科法学只是希望从实在法的“外部”来理解实在法,以此来完善实在法,而法教义学则希望从实在法的“内部”来完善实在法。 但是,我的疑问是:是什么东西在提供法律以这样一种“自主性”,或者说,是什么东西在制造这样一个“法律帝国”? 如果我们翻看西方的历史,将视野放置在16、17世纪,亦即这个法律帝国神话的前史的话,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两个对于法律的统一性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一个是国家意志或国家主权,另一个是共同的价值共识。前者由现代早期的民族国家秩序型塑而成,后者则是由现代早期的自然法学说型塑而成。或者,我们可以说,对于“法律体系”这个事物,有两样东西支撑着它的统一性,一是处在其下面的“价值共识”,二是处在其上面的“政治意志”。对于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这两样东西都是不可或缺的。并且,现代西方整个法律的发展也展现出这样一个辩证的过程:就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来讲,总是事先生成一种价值共识(在现代西方,这个价值共识是由现代早期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塑造而成的),然后依凭国家主权或国家意志将这一价值共识以法的形式予以实定化。而这一实定化的过程将同时伴随着另外两个过程,一是价值共识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逐渐隐退(这同时伴随着自然法的隐退和法实证主义立场的显现),二是政治意志同时也在被实定化了的法中隐退(这伴随着对于法秩序中的命令、强制的强调转向对于法秩序中的逻辑等等相类似要素的强调①)。从而,法律的自主性便在吸纳价值共识和政治意志的同时,将其同时扬弃掉(当然,这种扬弃绝不是一种抛弃,而是将这两者吸纳到它自身的逻辑之中,使之成为它的一个背景)。这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内在逻辑。 从这样一个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任何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来讲,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要素。一个是比较成熟的“规则”体系,这是法教义学比较看重的;另一个是对于这个规则体系所规范的“生活形式”必须拥有一种“成熟的意识”,这个成熟的意识往往是由价值共识提供的。 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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