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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稻草人

法律稻草人

  • 字数: 196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作者: 张建伟
  • 出版日期: 2011-01-01
  • 商品条码: 9787301182321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84
  • 出版年份: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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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文章或借题阐发或针砭时弊,但都格守学术界限,阐释法律精神,言短意长,点到为止,隽永中饱含深趣,是比较难得的法律人文读物,尤其适合关注法律的人文阅读爱好者。
内容简介
本书是张建伟教授近年来关于法律学术、法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的一系列短文精品,文章或借题阐发或针砭时弊,但都格守学术界限,阐释法律精神,言短意长,点到为止,隽永中饱含深趣,是比较难得的法律人文读物,尤其适合关注法律的人文阅读爱好者。
作者简介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著有《从消极到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窦娥的“二度遇害”》、《阿Q之死的标本意义》、《法学之殇》等论文,以及《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刑事司法体制原理》等学术名著和《刑事诉讼法通义》、《证据法要义》等教材。学术随笔、杂文曾结集《法律皇帝的新衣》。
目录
冷编
卷一
坏人说出的道理
窦娥来信
中西钉子户考异
基督山伯爵怎样复仇
从佩里·梅森想到律师靠什么赚钱
司法纳粹化及其反对者
卷二
建在流沙上的塔
从街头看法治
剧场里的“微观法治”
法律世界的“说不准学”
从遵法教育到启发民智
给法律一点敬意
卷三
藐视法庭罪该给谁设
证人不愿出庭的真正症结
所剩无几
有想象力的犯罪和无“想象力”的司法
选择性执法戕害法治
我的夜晚没有你的梦魇
又见“冷血者”
卷四
玄都观之叹
爱上学不爱读书
诚信不够,听证来凑
怎教那考试舞弊一旦休
“犀利哥”的意外走红
学术界里风风雨雨
动机论怎样模糊了焦点
热集
卷五
几本读过的好书
白马到底非马
形式主义的谬误
对“形式理性”的误读
法学之殇
卷六
专业意识
司法考试综合症
不该冷落普通判断力
大街上找来12个人
谁来拯救司法操守
检察服的“颜色革命”
检察官的风度如何养成
检察百年感言
卷七
切萨雷·贝卡里亚
弗朗西斯·培根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儿岛惟谦
维辛斯基
八秩江平
卷八
感恩
与人无爱亦无嗔
有关月亮的四画屏
虞美人
角落
零打碎敲(七则)

摘要
     坏人说出的道理 我们常常忽略坏人说出的道理。 事实是,从坏人嘴里说出的,并非都不值得首肯;有些话,讲得对。 我们知道他是坏人,他的话,我们不去琢磨;或者,不愿意相信。 这是坏人要付出的代价。 明代完熙生编著《包公演义》第七十二回“除黄氏兄弟刁恶”云:包公带着一个公人向陈州进发,来到一个叫“枫林渡”的地方。先到附近茶肆少坐,等待渡夫到了之后再过河。不料,吃了两盏热茶,本来应付二百文,却被卖茶大郎勒索了五百钱。争辩几句,那卖茶大郎怒骂:“不识好歹,我偏要你五百钱,不然吃得我几下拳头!”包公见他要行凶,连忙让那位公人凑了五百钱给他。走出茶店,正见渡夫撑船近岸,二人牵驴登船,管渡来讨渡钱,本应五百文,又被勒索七百钱,一质问,管渡者呵斥:“此渡常是依我讨,你敢来逆我言语,便推落水中,看尔们要命否?”包公问他:“此是官渡,是私渡?”管渡者说:“虽是官渡,亦要凭我。”那公人说:“既是官渡,今日有个包丞相要往陈州上任,倘从此渡经过,知汝逼取渡钱若干,还是如何?”那管渡的竟说:“包公不来便罢,纵使知的,亦不过打我几大棒,终不然有了蒸人甑耶?”包公听罢微微冷笑,即令那公人取过七百钱予他。 诸位看官读到这里,当然知道事情不算完。包公上岸后打听得这茶肆大郎与船上渡夫为黄氏兄弟两个,一个骗人茶钱,一个勒索渡资,不知坑过多少人,到陈州任上,将黄家兄弟捉到堂上审问。对大郎的处罚中规中矩,“审得大郎开茶店,欺骗平民该杖八十,用大枷枷号,晓谕数日,面刺双旗发配,仍将其家财一半入官,赈济饥民”。对于二郎,包公的处罚十分惊人,“提过二郎问云:‘尔恃官渡骗人,近日老包来,尔也要索他钱钞,今日新造一甑,且将尔来蒸,看蒸得熟否?’道罢,即着数名无情汉,装起锅来,将二郎坐于甑中,扇着火,一霎时二郎蒸得皮开肉绽,死于甑中”。这件事的震慑效果立竿见影:“自后奸顽敛迹,畏包公这威严如猛虎也。” 读书至此,对中国乃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说法产生一丝疑虑。至少旧小说描写的刑事司法,与文明的差距实在不可以道里计。 看包公处断黄氏兄弟案,不免有点公报私仇的感觉。依现代眼光看,包公处断此案,无论程序还是实体都不够公正。程序上,包公本来是被勒索案件的当事人,程序正义的标准之一就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在裁处黄氏兄弟的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包拯自应回避。若问包公:“您这大堂是公堂,是私堂?既是公堂,大老爷当是如何?”不知包公如何回答(最可能的是,脸一沉,案一拍,怒喝一阵,甚至掷签打起人来)。 可怖的是,包公对黄二郎的处罚根本就是私刑。黄二郎的罪行,与黄大郎大体相当(两人虽然坑人无数,毕竟没有杀人越货或者伤人劫掠),处罚也应大体相当才对。黄二郎却死得奇惨,这一私刑显然是对黄二郎“亦不过打我几大棒,终不然有了蒸人甑”的说法的报复。当初黄二郎说这番话的时候,包公“微微冷笑”,回过头来试想,从来肃然不笑的包公要冷笑起来令人毛骨悚然。 虽然黄二郎的放言有藐视国法之意,但他说的话本身没错。法治的重要特征就是有明确的可预见性,国有国法,作奸犯科,自应依法而断,不能逾越法律滥施酷刑,司法者、违法者和一般民众对于特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能够依法律而有所预见。宋刑统中定然没有甑中蒸死之刑,任何官吏都不能法外用刑,岂非法治的起码要求?包公既称公正廉明,更知国法如山,怎能用甑蒸人?但我们读小说至黄二郎坐于甑中被蒸得皮开肉绽,无不称心快意,对包公处理此案的酷虐视而不见。对于书中的赞词“茶店协钱遭遣成,渡夫吓骗受非刑。包公过处风雷动,法令轰轰岂顺情”,也是大点其头呢。 莎士比亚的名剧《威尼斯商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例证:夏洛克是个放高利贷的犹太人,暗恨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原因是“他是个基督徒,可是尤其因为他是个傻子,借钱给人不取利钱,把咱们在威尼斯城里干放债这一行的利息都压低了”。不仅如此,“他憎恨文明神圣的民族,甚至在商人会集的地方当众辱骂我,辱骂我的交易,辱骂我辛辛苦苦赚下来的钱,说那些都是盘剥得来的腌臜钱”。在个人仇、民族恨的驱使下,夏洛克决心“有一天抓住他的把柄,一定要痛痛快快地向他报复我的深仇宿怨”。 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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