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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风采 隋唐文明一本通

大国风采 隋唐文明一本通

  • 字数: 174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书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9-01
  • 商品条码: 9787514923889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32
  • 出版年份: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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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大国风采:隋唐文明一本通》由姜越主编
作者简介
姜越,女,笔名西江月、水墨清浅,江苏省沭阳县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通信工程学院。自幼酷爱文学,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文化事业工作。曾成功策划出版了“青春有约”系列、“青少年心灵绿茶”系列、“青春少年样样红”系列、“青少年读史尝鲜”系列、“心灵医生”系列、“红颜才女”系列图书,著有《找对婆家嫁对郎》《正儿八经地生活》《顺势者昌》等作品。现供职于北京图强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
目录
第一章 改章建制——繁荣盛世下的改革与创新
创新的法律制度文明002
官制改革:三省制005
科举开创:改善用人制度008
新赋役制:租庸调、均田制011
漫谈唐朝两税法改革014
官吏俸禄制度的改革016
唐七军的创新019
扩展阅读 贞观之治021
第二章 四通八达——盛世隋唐的交通动脉
隋朝大运河,沟通南北024
唐代发达的水上交通025
唐代贡路030
隋唐时期的桥梁033
隋唐时期的丝绸之路036
繁荣的海上丝之路039
唐代的"快递"——邮驿042
……
摘要
     创新的法律制度文明 隋代从建国至灭亡,只历经了两帝三十余年。三十余年,在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只不过是短短的一瞬,然而隋王朝所建立的功绩,隋代在前人的基础上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这固然是由于隋文帝杨坚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和混战的局面,又一次完成了全国的统一;同时也是由于所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更趋于完备,更能适应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隋王朝虽然是一个短命王朝,但它的成功与失败却为其后的唐王朝的统治留下了经验。从隋开始,中国封建经济便开始走向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隋代先后颁行了两部法典,即《开皇律》和《大业律》。除律之外,还有令、格、式。《开皇律》和《大业律》现已不存,令、格、式等也早已散失。但《隋书》的《刑法志》中保存了些微内容。 1.《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即位后制定的。杨坚原是北周贵族,是关陇地主集团的代表。他在北周政权中汉族官僚的支持下,利用周宣帝宇文赟早死,宣帝的儿子宇文阐年幼,故而被“推戴”“入宫辅政”的机会,于公元581年二月夺取帝位。杨坚目睹了“宣帝时刑政苛酷,群心崩骇,莫有固志’’的状况,为了收揽人心,巩固其统治,即位后便着手进行改j革(《隋书.高祖纪》)。在立法上他提出要“以轻代重”“尽除苛惨”(《隋书·高祖纪》),他指出自古以来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法应因时而异,不要死守旧制。开皇元年(581),杨坚即命高颎、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583),“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隋书·刑法志》),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开皇律》。按照隋文帝杨坚的上述指导思想,《开皇律》在“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的基础上,对封建法律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 这些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刑罚上,进一步废除了某些酷刑。中国封建法律中的酷刑,自战国、秦汉以来沿用已久,至北魏和北齐,法定死刑仍有车裂、枭首、斩、绞等四种。《开皇律》废除了车裂、枭首,保留了绞、斩。《开皇律》对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也略有减轻,确定的刑名共有五种。死刑二:绞、斩。流刑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每等加十。上述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为隋以后各封建王朝所沿用。 第二,将《北齐律》的“十条重罪”发展为“十恶之条”。所谓“十恶”是指危害封建政治统治和伦理道德的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是在封建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提出的。其中部分罪名,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等,在秦汉法律中已经出现,至北齐始形成“十条重罪”。《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颇有损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有关“十恶”的规定,也为隋以后各朝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第三,肯定了官僚贵族的种种特权。其中包括“八议”“减”“赎”和“官当”等制度。《隋书·刑法志》:“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开皇律》还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铜数:“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即绞、斩)皆赎铜百二十斤。”所谓“官当”,即以官品抵应受之刑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隋书·刑法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官越高,特权也就越大。它充分表明了《开皇律》的等级特权性质。 正因为《开皇律》对封建法律进行了某些改革,所以就更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大业律》 《大业律》为隋炀帝杨广即位后颁行。据《隋书·刑法志》:“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刑法志》还记载:“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大业律》是谁编撰的呢?《玉海·诏令》:“大业二年十月,更制大业律,牛弘等造。”《隋书·刘炫传》:“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由以上记载可知,《大业律》是炀帝命牛弘等人编撰,颁行于大业三年(607),其用刑较《开皂律》有所减轻。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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