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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 精美珍藏版(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 精美珍藏版(1-7)

  • 装帧: 盒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 商品条码: 978752161118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出版年份: 2020
定价:¥833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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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大法。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意义重大。杨立新教授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他带领自己的研究团队对民法典开展了深入的研究,编撰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渎者理解民法典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点,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参考与注解。
目录
《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接近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成年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
第二十三条 【非接近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接近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 【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 【法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破产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第八十四条 【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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