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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中国法律人

致敬中国法律人

  • 字数: 338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 吴晓锋
  • 出版日期: 2019-12-01
  • 商品条码: 978751622137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92
  • 出版年份: 2019
定价:¥7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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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因为工作原因,作者得以与中国一流的法律大咖面对面,有机会聆听、交流、对话中国法治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这些法律大咖既有学术界的大家,又有实务界的才俊,他们中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有“长江学者”,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有公检法司实务领域的权威和专家,有时代楷模,有律师界的标杆……他们构成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他们我们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思考,通过他们我们可以触摸中国法治的方方面面。作者特选取70人作为中国法治的代表,献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谨代表中国法律人对祖国母亲70华诞的祝福。
作者简介
吴晓锋:法制日报记者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2005年进入法制日报社,历任记者、编辑、主编、地方记者站站长工作,长期活跃在新闻采编线。已出版一部专著《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研究》,一部合著《商事思维下的公司法实务研究》,共发表作品300万字以上。
目录
学术界【按受访者年龄排序】:
周应德3
金平7
江伟14
江平19
李昌麒27
应松年32
王保树35
梁慧星39
张玉敏46
吴汉东52
陈忠林57
杨立新61
童之伟64
朱慈蕴68
何勤华73
吴弘79
孙宪忠85
孟勤国90
宋英辉94
赵旭东98
王利明103
陈卫东110
韩大元116
张新宝121
李曙光125
贾宇130
赵万一134
汤维建140
莫纪宏143
王全兴147
付子堂152
马怀德156
曹明德162
刘俊海166
蒋大兴169
实务界【按采访时间排序】:
贺小荣175
余敏178
邵建东182
邹碧华186
金剑锋196
景汉朝202
周强207
张智辉217
王振川223
公丕祥227
宋鱼水233
江必新239
虞政平249
沈德咏254
谢鹏程261
钱锋268
宋晓明273
黄明耀284
刘贵祥288
张金锁294
卫留成296
江伟299
屈建民303
贾志鸿306
马善祥310
张轩315
吕良彪320
任一民324
刘竹梅329
杨临萍333
贺恒扬337
马国强341
黄晖346
庞正忠352
陈国庆358
后记362
摘要
     第三个问题,建立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体系问题。可以说个人破产立法是一个法律上的挑战。这涉及几个方面。其一,从立法技术来说,我们是要立一个单独的个人破产法,还是把个人破产制度加入一个大破产法中?目前来看,我们只能采用第一种模式,因为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现实选择是只能采取制定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这样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吸取经验后,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如果要制定个人破产法,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加紧出台。因为个人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某种程度上会危及金融机构的安全。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现在也没有法律规制。还有相关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像合伙企业法尽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但我们仍还有无限合伙人,那么这两类商事主体破产的话,现在也没有法律规制。最近央行正在推动放贷人条例的进程,放贷人条例实际上允许更多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但这同样涉及个人破产的问题,因为很多贷款是放贷给个人的。还有一些配套法律,如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规定,我认为它们跟个人破产有冲突。另外,担保法也有问题,事实上,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担保法已经基本上不发挥作用了,而且也确实已经很落后了。相关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 第四个问题,完善实施破产法的司法体系问题。我想主要是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我们目前的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一套国家破产法院的体系。现在的四层人民法院中,三层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破产案件的。那么个人破产案件究竟应由哪一层法元来审理?生理过程中会否出现因为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而而有地方利益考虑,出现法院侵害银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如果地方出现像韩国那样的“卡债族”的时候,法院会否有可能为维护地方稳定而大量豁免地方的个人债务? 另一方面,庭外谈判机制的健全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这样的债权人庭外谈判机制的话,那么司法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目前的司法体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清偿纠纷。比如,现在有许多过度消费行为,如房价高涨时助长了投机行为,上海有人通过贷款买了一百多套房子,实际上他没有偿债能力,这种类似的案例很多,每一件纠纷都由法院审理的话,司法的成本就会很高。而庭外谈判机制,强调的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债务风险的一种监督,这将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按契约自治原则解决纠纷。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过度消费行为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那么司法体系同样将是不堪重负的。 P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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