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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工具实战详解
字数: 205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7-01
商品条码: 9787550444386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232
出版年份: 2020
定价: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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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于高净值人士传承家业具有重要意义。里面介绍了很多实用的方式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1)庖丁解牛式拆解。本书将每一个私人财富管理工具拆解为不同主题,并对每一个主题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读者更系统深入地理解和学习私人财富管理工具。 (2)综合运用性强。本书系统讲解高净值客户资产隔离的方法和案例,有助于提升读者综合运用私人财富管理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战性强。本书采用精选法条+案例+分析的模式,对法条和案例展开深入分析,针对性、实战性强。 (4)可作为法条检索工具书。本书梳理归类并列举了主要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便于读者进行法条检索。 (5)时效性强。本书将近期新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因此,本书可以作为私人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工具书。此外,有兴趣了解私人财富管理工具的高净值人群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将本书作为参考资料。
目录
序
前言
本书简称说明
第一篇 人身保险
第1讲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第2讲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
第3讲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4讲 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5讲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
第6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保险金独立
第7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债务隔离
第8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税务规划
第9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资产配置
第10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防范子女婚姻风险
第11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收益性和流通性
第12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风险
第13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风险
第14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保单离婚分割风险
第15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指定受益人
第16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遗嘱
第17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赠与协议
附件
第二篇 家族信托
第1讲 信托的起源
第2讲 信托的概念和分类
第3讲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第4讲 信托财产的概念和含义
第5讲 信托财产的转移
第6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7讲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第8讲 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
第9讲 家族信托的保密性
第10讲 家族信托与信托理财产品的区别
第11讲 家族信托与资管新规的衔接适用
第12讲 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3讲 企业股权置入家族信托
第14讲 企业与股权家族信托的适配性分析
第15讲 房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6讲 动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7讲 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和监察人
附件
第三篇 保险金信托
第1讲 人身保险与家族信托的比较分析
第2讲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和功能
第四篇 家族慈善
第1讲 家族慈善概述
第2讲 基金会
第3讲 慈善信托
第4讲 慈善的税收优惠
第五篇 协议和遗嘱
第1讲 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在婚姻中的运用
第2讲 赠与协议/遗嘱/遗赠在财富传承中的运用
第3讲 遗嘱信托
第4讲 协议在家族企业接班人计划中的运用
第5讲 代持协议的运用
第六篇 私人财富管理工具在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的综合运用
第1讲 企债家偿的概念、成因和后果
第2讲 企债家偿的解决方法
第3讲 资产隔离与资产类型的适配分析
第4讲 资产隔离的合法性基础与定量分析
第5讲 财富传承的风险与解决方法
第七篇 常用规范性文件清单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第5讲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归谁呢?或者说哪些主体享有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呢?我们来看以下规定: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合同。 由此可知,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除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只归属于投保人。 接下来,我们看看《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白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由此可知,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①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由此可知,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①、第六款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由此可知,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知,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期支付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未就补交保险费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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