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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

英国史

  • 字数: 93000
  • 装帧: 精装
  • 出版社: 上海三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作者: (德)汉斯-克里斯托佛·施罗德
  • 出版日期: 2020-07-01
  • 商品条码: 9787542670083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175
  • 出版年份: 2020
定价:¥36.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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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简要概述了英国自盎格鲁- 撒克逊时期至当代的历史,主线为英国社会与政宪体制的发展史,其中清楚地展示了英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区别。本书专门探讨了英国如何发展成为英联邦以及“非殖民地化”的进程,其中涉及了当今英国普遍存在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问题。
作者简介
汉斯-克里斯托弗·施罗德,生于1933年,德国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TU Darmstadt)近代史专业教授,出版过多部学术作品,主要研究英国及北美历史等。
刘秋叶,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文学硕士,德中英翻译及汉语教师,现在德国居住工作。
目录
第一章英格兰国家和自由的中世纪基础
第二章都铎王朝的矛盾
第三章革命的世纪
第四章议会君主制度
第五章贵族、市民阶层及底层
第六章扩大的贵族统治
第七章民主化进程与发展为福利国家
第八章从日不落帝国到英联邦
第九章撒切尔夫人及其继任者
第十章早期现代化与守旧的力量——回顾总结
参考文献
附录英国君主表
摘要
     第一章 英格兰国家和自由的中世纪基础 有确凿文字记载的、并开始具有持续运作的公共机构的英格兰历史开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他们作为欧洲“民族大迁徙”过程中的一部分,在5、6世纪进入英格兰。 最初与当地居民凯尔特人几乎没有任何交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设立了国家的政治与领土机构,并建立了一些王国,在9世纪末期,其中的威塞克斯王国逐渐强大起来,基本实现了对其他王国的统治霸权。在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871—899年执政)的领导下,以及在对维京人的抗击中,整个英格兰地区实现了除被丹麦人占领的东北部以外的联合。当时的一枚银币上刻有阿尔弗雷德的画像,并用拉丁文书写着他的头衔——“英格兰(人)的王(Rex Anglorum)”。 在10世纪的英格兰,王室的权威得以发展,民众对其接受的程度之广泛,以及其社会监管与执行之强度,超过了同时期的任何一个欧洲国家王室。当时英格兰相对高效的中央集权统治的标志之一是它统一管理的货币体系,那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末期的欧洲最优选的货币管理体系。英格兰不是像德国和法国那样由领主(lords)发行货币。英格兰货币系统的构成像英格兰的其他政府机构一样,标志性地展现了“在国王的命令下自治”的原则,一方面是责权的集中化,另一方面是在具体执行中的“去集中化”和委任化。货币系统接近只受国王的领导和控制,而货币的锻造则在很多地方进行。在公共管理和法制系统中使用的书写并加封印的令状(Writ)——王室的简短的诏令,同样是极有效的、少见的中央集权的工具之一,是英格兰王室权力的又一凭证。 中央集权和王室在英格兰如此强大的原因之一在于地理因素。英格兰的领土范围并不太辽阔,所以对其内部各个地区的联合和管理并没有超越当时历史条件所允许的可能。虽然盎格鲁-撒克逊的国王们大部分时间在南部的温彻斯特(Winchester)和伦敦(London)度过——这两个城市是当时最重要的国家中心,但是对国王来说,国家的其他领土部分依然很容易到达。 除了有利的地理条件以外,外来的威胁是促进中央集权和国家机构强盛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维京人时常侵扰英格兰,并索取贡金和贡品,为了应对他们的挑衅而进行的对抗与防御,全民的同仇敌忾促进了英格兰王室集权和国家机构的日益壮大。盎格鲁-撒克逊人所要担负的贡金,导致国家从公元865年开始征收所谓的“丹麦金”,这后来成为英格兰第一项长期收缴的国家税金。 阿尔弗雷德大帝修建了三十几处防御设施来保护威塞克斯的国土,在这些防御系统上,也可以清楚看到保家卫国的斗争对权力集中所起的促进作用。这些防御设施(被称为“堡垒”)从周边地区得到人员配给和财务支持。训练有素而且运转完善的地方管理是这些地区可以完成王室所分配任务的先决条件。数百年来与中央集权相辅相成的地方自治管理,成为英格兰历史的又一重要标志。根据历史学家兰克。的判断,“自治原则”在英格兰“自古以来”就比在欧洲大陆强大很多,并且在一个相对秩序良好的制度中的各个层面都十分有效。当时优选层次的行政区划为“郡”。。早在9世纪末,威塞克斯王国的行政区划就已经称为“郡”。在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这种区域划分已经延用于当时的整个英格兰,共有37个“郡”。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郡法庭(shire couns)”是君主王室以外最重要的机构。在伯爵和主教或者他们的代表的主持下,“郡法庭”每年进行两次集会,行使众多的法律和行政功能。原则上,所有“自由人”都必须参与“郡法庭”。相对不那么重要的事件由“百户邑法庭”处理。在这之下,还有“十户联保制(Frankpledge)”之下的十户组(tithing)——由十户人家组成的小组,他们互相担保,若小组中有人违法或逃跑,小组其他所有成员需要在“百户邑法庭”上为此共同负责。总体来说,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已经具有对那个年代来说显著统一的审判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虽然判决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是国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干预审判。直到10世纪中叶,各领主才在更大范围上从国王那里取得了重要的司法权,但是这始终只是“委任代理权”。在英格兰,君主基本上从来没有放弃过做整个王国主人的权力诉求。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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