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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伦理理论与实践

法国行政伦理理论与实践

  • 字数: 47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 作者: (法)克里斯蒂安·维谷鲁(Christian Vigouroux)
  • 出版日期: 2019-12-01
  • 商品条码: 9787532779932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706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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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法国行政伦理理论与实践》一书从权利、义务、保障、纪律等方面详细具体地阐述了法国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强调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政部门作为履行公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权执行部门,面临着各种挑战,因此作者以理论联系实际案例的方式,重点论述了在法律框架下公职部门的守纪性和合规性。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慎用权力,严格遵循公职规章,保持思想的独立性、行为的合理性,这是服务大众、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在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时候,公职人员始终要有合适恰当的语言和行为,遵守职业伦理,有所为有所不为。此外,在现代通讯极其发达的当今社会,如何运用网络、媒体向社会展现政府形象也是公职部门近期新必修课题之一。从2006年开始,法国各级公职部门都对各自领域的职业伦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总结,并形成指导意见、章程或者行为指南,为各个部门的公职人员提供参考。早在1995年本书初版面世,即已涵盖了廉洁、效率、责任等相关内容,体现出作者的前瞻性。此外,书中还将法国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日本等多个国家的公职规范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表现出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严谨的研究态度。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安·维谷鲁(Christian Vigouroux),出生于1950年,法国优选行政法院社会事务部主席、高级法官。先后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法国国家行政学院。1976年起先后工作于法国优选行政法院诉讼部、公共工程部、报告和研究部、内政事务部门,担任过审查官、优选行政法院顾问、部门主席等职务,曾任优选法典编委会的总报告人,并先后担任教育部、内政部、司法部等多个部委的部长幕僚办公室主任。此外,他曾任教巴黎一大等大学,讲授公共法,并且定期在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开设关于行政伦理的讲座。作者的其他著作包括《德雷福斯派人士乔治·皮卡尔》(2008)、《精准执法》(2008),《正当使用武力》(2017),曾获法国荣誉军团勋章、法国国家贡献奖章以及“塞里格曼基金会反对种族主义奖”。
目录
第1编
起源
小引
第1章定义
第2章公民的信任:必要性与脆弱性
第3章规章制度
第4章辅导机构
第2编
三大基本原则:廉洁、公正及效率
小引
第1章廉洁
第2章公正
第3章效率、权限、评估、结果、变化、试验、现代化
第3编
公共服务的原则或价值观
第1章与《宪法》的关系
第2章遵守法律
第3章宗旨和公共利益
第4章价值观:自由、平等、荣誉、不间断、谨慎、尊严、中立、非宗教化
第4编
公职人员的行为与使命
第1章公职部门和政治
第2章指挥
第3章服从
第4章独立精神或“不作保留”义务
第5章论证-谈判-专家评审
第5编
合宜的行为
小引
第1章与他人的关系
第2章利益冲突
第3章私生活
第4章恰当的表达方式
第5章信息管理
第6章在紧急状况下
第7章职业生涯的中断
第6编
责任:承担、保护、监控、处罚
第1章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2章公职人员的多重责任
第7编
总结
行政伦理:为了建设受尊敬的高效率公共行政体系
译后记
摘要
    "【精彩书摘】: 四、 行政伦理与纪律的不同之处 行政伦理不是纪律。 我们看到,纪律与纪律处罚判例极大展示了行政伦理。本书中的大部分判例参考都属于纪律的范围。然而,将行政伦理看成进行惩罚的权力绝对是误解,只会阻碍法国实现行政伦理思辨的飞跃式进步。罗森茨威格法官曾在2003年对社会工作者说:拒绝把“行政伦理法规”与“职业伦理规范”混为一谈,这次争论具有象征意义。我们就是担心有些雇主在这些职业伦理中找到一些论据,据此惩罚雇员。教育部持有同样的担忧,因此在2000年5月颁布的职业手册中,特意把行政伦理义务与纪律分成了两个部分。也正是这样的担忧,使得监狱工作人员行政伦理法规的出版耗费11年,1999年以后这本书的编撰工作才得到较好地推进。同样,法国职业民主工会在2002年5月的时候,强烈反对公共金融总局发布的新行政伦理指南,就是担心其内容混淆纪律与伦理。还有一个例子,欧洲法官一致认为“行政伦理的标准与纪律规定之间确实不容置疑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交叉和相互作用,但是即便如此,二者是有区别的。欧洲法官咨询委员会认为,前者表达了从业者思考自身职能的能力;这些自我约束的标准反映了法官对自身和对公民的责任关系。” 法国优选司法委员会编辑了一本合集,包含了自1958年以来该委员会发出的201项纪律决议,2006年5月新闻界进行了广泛宣传。法国优选司法委员会还在2010年出版了一本《行政伦理义务合集》,正面宣传司法的伦理价值。就前文讨论的角度来看,这两本合集是不能互相取代的。但是,法国优选司法委员会本身既是纪律监察机构,也是行政伦理指导机构(依据2007年法令)。一个机构混合两种功能,其实并不理想。所有的行业发展都不是靠惩罚的威胁来恫吓从业人员,而是强调职业教育和宣扬行政伦理。即使一本纪律合集里面有不少有效的工作办法,它也不能取代行政伦理指南。 在英国,行为准则之所以在政客和公务员中间如此成功,就是因为它清晰区别了行政伦理与职业纪律。 在比利时,2007年出台的联邦“行政伦理框架”指出“我们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促使联邦公职机构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拥有良好的价值观”。 实际上,行政伦理与职业纪律绝非同义词。行政伦理代表了良政的目标,纪律惩罚公务员的错误。这些公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把握并实践必要的职业行为训诫。接受度良好的行政伦理会让纪律程序变得没有意义。为了大家能够重视行政伦理,职业纪律的存在其实是下策。 惩罚是一种失败,行政伦理是一种雄心。通过培训与模范的作用,而不是通过惩罚,行政伦理才更容易被接受。行政伦理是晋升和行使职能不可或缺的条件。奖励比惩罚更利于行政伦理的培养。不过,不是所有公职机构都能做到重奖励轻惩罚,例如军队,曾经在一天之中颁布3条法令,分别关于惩罚、纪律与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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