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的渊源;理解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2?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各种民事行为种类和法律效果;掌握代理权的行使;了解物权分类,掌握物权效力;了解债的分类、保全和担保。
4?掌握经济法律责任原则及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形式等,便于学习和理解以后各章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产生的。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经济法以“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来配置资源,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1992),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这时期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是经济法产生和初步发展的时期;
第二阶段(1992年至今),是我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的时期。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门构成。其中,经济法排在第四位,显示经济法已发展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经济法的概念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干预”,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管理、调节和监督。
(二) 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性
经济法是针对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规则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平衡协调性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行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3?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优选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4?综合性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经济法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三、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区别
(一)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二)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在经济法学著作中,通常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
?1?市场主体规范关系
市场主体规范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调控法律制度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主体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有序竞争秩序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主要有金融法、财政法、税法等。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调整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五、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各种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则表现为各种既有的判例。我国采用成文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判例尚未成为正式法律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基本价值取向的意义或直接立法依据。例如,《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一规定对于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就具有整体上的意义。
(二) 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目前,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观调控方面,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优选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例如,《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由于许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的许多领域,行政法规扮演着重要角色。
(四)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许多情况下,部门规章的内容更专业、更细致,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从而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对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领域的调控以及对市场秩序的整顿等,经常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规章。
(五)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因此,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是受局限的,同时,体现了经济法所关注的地方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某些方面,在法律、法规中往往会给地方留出立法空间。如多个税收都规定幅度比例税率,由地方具体规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为配合法律的实施,各个地方都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比国家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还要早,从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六)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地方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七)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优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我国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仅限于优选人民法院和优选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的问题,由优选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优选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优选人民法院和优选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问题做出的指导性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属于法律的渊源。
(八)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我国国内法还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的效力,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案例】某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为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观点,提出:自己的诉讼观点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处理的一起类似经济纠纷案件相同,故应按本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类似判决。但该律师提出的依据最终并未被法庭采纳,为什么?请说明理由。
【解析】我国经济法的形式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而不包括判例。该律师提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属于判例,不是我国经济法的形式,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六、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从事交易的人们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产生的法。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在民法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解决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而产生和发展的法。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两者的不同之处如下。
(1) 本质的不同。民法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
(2) 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相应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因素。
(3)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
(4) 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法的共同点表现为都有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两者的价值取向都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管理职能带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 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特点,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而行政法的主体确定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2) 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3) 调整方式的不同。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行政权力是典型的公权力。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
(4) 调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均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下。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农村承包户、个体户和公民
农村承包户、个体户和公民,在他们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才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农户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承包合同关系时,就成为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纳关系时,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时。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联结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力性。
(2)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3) 经营管理权,指对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经营管理权亦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4)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5) 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是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且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经济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按时纳税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如不得拒绝国家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等。
?3?经济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1) 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在宏观调控部门法中,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中,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故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 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多地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3)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经济行为。
?1?物
物是指能够人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为经济法的客体,包括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文物,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危害人类安全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权。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3?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
【案例】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在南京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七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定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了款项。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本案例属于转让电视播映权的合同,合同双方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及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客体是电视播映权;内容是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播映权定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
(一)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但经济法律规范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发生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的发生才是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具体条件。
(二)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指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人的死亡导致劳务关系终止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案例】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三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下。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推荐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推荐要素。
(2) 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 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不在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