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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 字数: 236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 作者: 王夙
  • 出版日期: 2019-08-01
  • 商品条码: 978751960589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16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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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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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专业、详实,解构了这个领域之前很少人触及的方向,是的研究材料。
内容简介
本文在结构上遵循界定研究对象、分析研究对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本章包括六个主要部分,具体而言:导论是对本文写作之前的基础情况进行的介绍,主要包括了选题的依据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确定研究主题和路径、文章创新点等内容。之后就文物艺术品拍卖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免除、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研究,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结论。该部分主要对前面几章主要问题的结论进行复述,以达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作者简介
王夙、现任职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瞭望》《东南学术》《内蒙古社会科学》《新疆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文。任职期间发表近百篇职务作品。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产业政策、自动驾驶法律供给等领域。曾参与包括工信部重大课题《促进优选制造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在内的政府项目,也参与包括《滴滴智能网联汽车法律问题研究》等市场项目。
目录
前言1第一章文物艺术品拍卖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19第一节文物艺术品拍卖20一、拍卖概述20二、文物艺术品特性25第二节拍卖中的相关各方法律地位辨析28一、拍卖人28二、委托人40三、买受人41第三节物之瑕疵担保责任43一、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与历史沿革43二、各国的法律规定45第四节我国《合同法》上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46一、我国《合同法》上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存在争议46二、从解释论出发探究《合同法》上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51三、从立法论角度比较“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的优劣54第五节拍卖中存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依据56一、从解释论视角论证拍卖中存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56二、从立法论出发肯定拍卖中存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59三、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62第二章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65第一节“构成要件”的传统功能66一、“构成要件”对责任成立的影响66二、“构成要件”对责任种类的影响67三、“构成要件”对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68第二节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学理分析69一、学者观点概览与分析69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73第三节我国法上有关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80一、“物之瑕疵”的规定80二、“瑕疵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的规定83三、“买受人不知道瑕疵且无重大过失”的规定84四、“买受人有对受领物检查通知的义务”的规定85五、“异议期间”的规定87六、小结89第四节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89一、影响因素89二、具体的构成要件的罗列与分析93三、干扰要件的排除105第三章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109第一节“责任的免除”110一、“责任的免除”法理探究110二、责任阻却与责任免除的区分111三、“责任的免除”的类型化113第二节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114一、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必要性114二、具体的免责事由117三、非免责事由的舍弃125第三节瑕疵担保免责条款127一、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概述128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域外考察131三、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现状134四、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完善144第四章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157第一节“责任承担方式”158一、“责任承担方式”的类型化与分类158二、“责任承担方式”的特点161三、“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功能163第二节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167一、关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传统观点167二、我国《合同法》上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171第三节委托人、拍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173一、影响委托人、拍卖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考量因素173二、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类型184三、文物艺术品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196结论203参考文献209
摘要
    文物艺术品拍卖是文物艺术品交易的重要渠道。随着国民财富的膨胀,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文物艺术品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繁荣。但是我国《拍卖法》制定于1996年,至今已经超过20年了。在这期间,仅在2004年和2015年进行过粗略地修改。而我国的拍卖业在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无论是拍卖公司还是拍卖从业人员的数量与规模与二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如今,我国的拍卖业是如此繁荣,这恰恰与我国的《拍卖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我国《拍卖法》除了修改次数少外,条文仅有69条,且较为原则抽象。这是由于制定之初,我国拍卖法理论研究还不够细致所致,这些抽象的法律规定已经与目前的拍卖市场实际状况严重脱节,不能有效约束种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其中,最重要也最有代表性的是“声明不保证”问题。实践中,不少拍卖公司错误地理解了《拍卖法》第61条的相关规定,更有甚者,部分拍卖行滥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推卸自身责任,让竞买人承受本应由己方负担的瑕疵风险,令其处于潜在的不利境地。因此,有必要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但是,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又是属于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较大问题的研究范畴内。没有“责任”,何来“免责”。所以,如果仅仅着眼于研究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问题,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视野太狭窄,不能更好地从理论源头说清楚该问题。另一方面,虽然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仅仅限于拍卖人,也包括委托人,但是实际中相关争议主要还是集中于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基于这些考虑,将其他的诸如拍卖人法律地位、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等问题串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更为合适。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结构上遵循界定研究对象、分析研究对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包括六个主要部分,具体而言:导论是对本文写作之前的基础情况进行的介绍,主要包括了选题的依据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确定研究主题和路径、文章创新点等内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介绍与梳理,有利于下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快速正确地切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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