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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以判例分析为中心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以判例分析为中心

  • 字数: 307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翟志文著
  • 出版日期: 2019-05-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3368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67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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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以判例分析为中心》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回顾了日本民事再审事由从罗马法、罗马—教会法、德意志普通法经1877年德意志民诉法直至日本现行法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史,重点对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基础以及其类推扩张的学说进行了介评,并对日本有关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作者简介
翟志文,安徽芜湖人,1971年生,法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目录
目录摘  要章  绪论节  问题的源起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第四节  研究方法第五节  研究的限定第二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源流及立法沿革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源流一、罗马法二、罗马—教会法三、德意志普通民事诉讼法四、1877年德意志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沿革一、1890年(明治23年)民事诉讼法二、1926年(大正15年)民事诉讼法三、1996年(平成8年)至今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学说节  再审事由的基础一、高木丰三的学说二、兼子一、林屋礼二和小室直人的学说三、新堂幸司、吉村德重和上村明广的学说四、加波真一的学说第二节  再审事由的扩张一、再审事由扩张的学说二、第338条款第3项和第4至7项再审事由的扩张第四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款至3项节  审判组织未依法构成一、裁判官署名与审判组织构成二、开庭笔录无效与审判组织构成三、无关审判组织构成第二节  不得参与判决的裁判官参与判决一、应除斥的裁判官二、应忌避的裁判官第三节  代理权欠缺一、未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诉讼委托二、代表人欠缺代表权三、诉讼能力欠缺四、送达程序的瑕疵五、公示送达违法六、以死者为当事人的诉讼七、冒名诉讼八、诈害诉讼第五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款第4至7项节  裁判官的刑事应罚行为第二节  他人的刑事应罚行为一、“他人”“刑事”“自认”和“攻击防御方法”二、“应影响判决”的内涵第三节  伪造、变造证据第四节  作为证据的虚伪陈述一、肯定的判例二、否定的判例第五节  有罪确定判决等要件的一、第2款要件的性质、证明责任及有罪判决等的拘束力二、证据欠缺外的理由第六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款第8至10项及再审事由的补充性节  成为判决基础的裁判和行政处分的变更一、成为判决基础二、裁判、行政处分的变更第二节  重要事项遗脱判断一、因上诉期间完成驳回上诉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三、主张的事项不影响判决结论四、法律解释根据、间接事实的主张五、事实误认、驳回证据申请错误的主张第三节  既判力抵触第四节  再审的补充性一、以再审事由为上告理由二、何为“知而不主张”第七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启示及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方向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启示一、再审事由的宽窄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二、再审事由的设定与通常程序紧密相关三、再审事由应具有统一的目的、基础和体系四、不同的再审事由应以不同要件五、再审事由应具有一定概括性六、再审事由应具有确定性及其实现方式七、诉讼主体的瑕疵是再审事由中的重点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沿革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三、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学说及其评价一、实体性事由的学说二、程序性事由的学说第四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方向一、民事再审事由的设定必须面对我国现实二、未予程序保障应作为再审事由的基础三、以再审事由明确化替代细化、具体化要求四、再审事由明确化的方法五、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化与参考文献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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