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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唐燕

控制性详细规划/唐燕

  • 字数: 209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 作者: 唐燕
  • 出版日期: 2018-10-01
  • 商品条码: 9787302511250
  • 版次: 1
  • 开本: 其他
  • 页数: 199
  • 出版年份: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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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本创造性地将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教学衔接、通过标准尺度地块研究建立控制指标与形态的对应理解、总结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点以及方法成果等的重要教学参考书目,同时也可以成为城乡规划技术人员或学者了解控规基础的参考读物。
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依托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乡规划本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课程的五年教学改革实践经验,专门针对控制详细规划“设计课”的教学特点、课堂设计与实际需求而编写的一部教学参考书。教材旨在为高校城乡规划学科开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课提供教学方案借鉴,为学生在设计课程中完成一整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提供具体指导,同时也适合相关规划技术人员、规划管理人员等概略了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与基础知识等。 本书首先介绍了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演进历程、法定地位、编制方法与知识要点等综合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清华大学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课程的教学安排、课堂组织、题目设置与学生作业等,实证性地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课程的具体教学方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要求与成果产出,并从开发地块指标研究、城市设计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与说明书撰写等视角开展规划方法探讨与案例剖析,从而为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学习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详尽的方法指导与范例参照。
作者简介
唐燕,博士,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学者,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更新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副秘书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欧盟H2020地平线项目会评专家,China City Planning Review杂志责任编辑。研究方向为城市设计、城市更新与城乡规划治理,先后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求是理论论坛、全国青年规划论文竞赛、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年会优秀论文、金经昌中国城市规划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作为骨干参与的规划项目获得过北京通州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国际招标总体城市设计优胜方案、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二等奖、北京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一等奖、河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编制成果一等奖等。出版有《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与制度环境》《德国大都市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创意城市实践:欧洲与亚洲的视角》《文化、创意产业与城市更新》等主要著作。
目录
第1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演进与编制要求 1 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 1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4 1.2.1.1980—1989年的初创与起步期 4 1.2.2.1990—1999年的确立与规范期 6 1.2.3.2000年以来的变革与完善期 7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特征 9 1.4.控制性规划的国际经验 10 1.4.1.德国区划法 10 1.4.2.美国区划法 12 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编制要求 17 第2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认识 25 2.1.控规编制的主要步骤 25 2.2.控规编制的方法演进 32 2.3.控规编制的工作层次与分级分类 37 2.3.1.工作层次:规划单元/街区与地块 37 2.3.2.分类分级编制管理 40 2.4.控规编制的控制指标体系 42 2.4.1.控制指标体系 42 2.4.2.强制性与引导性 43 2.5.控规编制的成果内容 46 2.5.1.控规的成果形式 46 2.5.2.主要技术图纸 47 2.5.3.成果动态维护 48 第3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课程的知识要点 53 3.1.用地分类与用地性质 53 3.1.1.用地分类标准 54 3.1.2.地块划分 61 3.1.3.土地使用弹性与用地兼容性 61 3.2.开发强度管控 64 3.3.道路交通规划 66 3.3.1.规划内容与基本步骤 66 3.3.2.对外道路交通规划 67 3.3.3.内部道路交通规划 68 3.4.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72 3.4.1.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属性 73 3.4.2.控规中的市政工程规划 74 3.4.3.控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要点 76 3.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8 3.5.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79 3.5.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80 3.6.城市设计要求 88 第4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课程教学设计 91 4.1.控规设计课程的教学背景 91 4.2.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设计 92 4.2.1.校企联合教学 92 4.2.2.开发地块研究 94 4.2.3.设计转译图则 95 4.2.4.“城市设计—控规”整体教学 95 4.2.5.开放式评图 95 4.3.教学大纲与课程安排 96 4.4.作业要求与规范性 98 第5章.从空间形态到管控指标:开发地块研究 101 5.1.空间形态与管控指标的内在联系 101 5.2.教学题目设定 101 5.3.研究成果示范 103 5.3.1.居住类地块 104 5.3.2.商业类地块 121 5.3.3.办公类地块 131 第6章.从城市设计到控规编制:语言转译与设计衔接 143 6.1.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143 6.2.城市设计转译控规图则 143 6.2.1.教学题目设定 144 6.2.2.学生作业示范 145 6.3.城市设计结合控规的全过程设计课程探索 154 6.3.1.教学题目设定与学生作业示范一 154 6.3.2. 教学题目设定与学生作业示范二 170 第7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与说明书 185 7.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与说明书 185 7.1.1. 控规文本内容构成 185 7.1.2.控规文本用词说明 187 7.1.3.说明书与常见附表 188 7.2.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作业示范 190 参考文献 196
摘要
    第1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演进与编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确立的法定规划体系中的重要规划类型,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均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a。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城市建设管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设定的宏观目标与发展要求等转化为具体控制指标、控制规定及建设要求的规划编制层次。 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1-1)。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据此得以确立。 总体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设施配套和空间环境等管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进而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起试行), 第三条。 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编制的一类法定规划a。 《城乡规划法》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等做出细节的技术规定,但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重点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与审批要求,及其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表1-1)。在组织编制机构上,《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根据城 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在审批程序上,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①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a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等。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③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城乡规划法》针对城镇建设管理的变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表1-1)。 表1-1. 《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位与作用等作出的相关规定 内容 相关规定 组织编制机构与规划审批 ..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许可依据 ..划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确定规划条件作为地块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管控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规划修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整理。 《城乡规划法》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的上述种种规定,包括了组织编制机构与规划审批、规划许可依据地位、建设管控相关要求、规划修改要求等方面,是我国城镇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对比我国旧的《城市规划法》与新的《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可以发现规划许可从“符合城市规划”转向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是“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都必须依据控规,这预示着我国规划许可制度的转型变化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强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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