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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版)/(英国)雷蒙德.瓦克斯/牛津通识读本

法律(新版)/(英国)雷蒙德.瓦克斯/牛津通识读本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 作者: (英国)雷蒙德·瓦克斯
  • 出版日期: 2016-04-01
  • 商品条码: 9787544755054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52
  • 出版年份: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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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法律》介绍了法律的主要部门,描述了律师在做什么和法庭在怎样运作,着重强调了法律在正义、自由和平等方面的永恒追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江学者赵旭东作序推荐。
内容简介
法律是社会的构成基础。它保护我们的权利,强制我们履行义务,为几乎每一个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设置了规范框架。罪犯获得惩罚、受害者得到补偿、合同得以履行,这些不过是现代法律体系一小部分功能的体现而已。法律致力于实现平等,促进自由和保障安全。虽然法律体系触及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艰涩的术语、古旧的程序、冗长的法律渊源和法庭审判使得它只被极少数人所理解。《法律》阐释了主要的概念、术语和程序,不独关注西方的法律传统,也审视了其他法律体系(比如习惯法和宗教法),并指出在优选化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现今的法律体系迎来了靠前的挑战。
作者简介
作者雷蒙德?瓦克斯,曾任纳塔尔大学公共法系主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现为香港大学法律和法律理论专业名誉退休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和隐私保护。曾多次在BBC普法类节目中出镜。著有《理解法学:法律理论简介》、《法哲学》等。序言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2年被评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很好人才支持计划”。同年,作为首席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担任专家小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和合同法。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公司法学》等二十余部学术箸作。
目录
【目录】 前言 1法律的起源 2法律的部门 3法律与道德 4法院 5律师 6法律的未来 法律渊源:非常简短的介绍 索引 英文原文
摘要
    【文摘】 章 法律的起源 踏上一辆巴士。法律就在那里。你差不多已经缔结了一份合同:支付车票,以到达目的地。如果你没买票就下了车,那么刑法的长臂将很有可能来抓你。如果汽车出了交通事故的话,法律也准备好了决定谁会为你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你的工作、你的家庭、你的人际关系、你的人生—以及你的死亡,你全部的生活—以及更多的一切,都处于法律的管理、控制与指引之下。法律制度处于每个社会的核心地带,它保护权利,赋予义务,并为几乎每一起社会、政治及经济活动的实施建立框架。惩罚违法者,赔偿受害者和强制执行协议,只不过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一小部分任务。除此之外,法律还努力实现公正,提倡自由,保障法治,并保护安全。 不过,对于外行来说,法律看起来经常是高度技术化的、令人困惑的和神秘的,充满了旧式且时常令人费解的行话术语、陈腐的程序、冗长的繁文缛节式的法律规定、附属立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律师们倾向于回顾过去。遵循先例的原则是普通法的专享烙印,它表明过往如此,现在也应该如此,并据此给这个不确定的世界提供了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 但法律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优选化、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行政监管的日益增多,都不断地在给法律施加压力。大家期待着靠前法律制度对于上述改变作出回应,甚至作出预测;也有很多人期待靠前法能够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惩罚邪恶的独裁者,并创造一个更好的世界。这些都是当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无数问题中的一部分。 法律很少毫无争议。律师和政治家们习惯性地推崇法律的价值,改革者们哀叹法律的缺陷,怀疑论者驳斥法律对公正、自由与法治自以为是的拥护。然而,很少有人会否认,在绝大多数社会里,法律已经成为我们的社会、政治、道德和经济生活得以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工具。想一想法律规定给我们生活中的无数层面带来的转变吧,而之前这些层面都曾经被认为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促进性别和种族平等、保障工作与娱乐安全、确保食物更为健康、维持商业道德,以及追求其他许多值得赞赏的理想。保护人权、环境、个人安全的法律蓬勃发展。似乎没有什么不能被法律的长臂所触及。立法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公民们难以熟悉大量的法律规定,也让权力机构难以实际执行。 法律是新闻。谋杀、并购、婚姻、不幸和谎言成为了媒体的每日素材,尤其是在不当行为在法庭上被公开展示的时候。涉及名人的轰动性审判仅仅是冰山一角。诉讼是法律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这在底下的章节中将会越来越明显。 但是法律是什么?大致而言,这个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有两个主要答案。一方面,有人认为法律是一系列与自然相一致的、普遍的道德准则。这一观点(被所谓的自然法学家所接受)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另一方面,对于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仅仅是有效的规则、命令或准则的集合,它们可能不具备任何道德因素。另外一些人则将法律视作保护个人权利,达成正义或者经济、政治和性别平等的基础工具。几乎没人相信法律可以与其社会背景相分离。法律的社会、政治、道德与经济背景,对于正确理解法律的日常运转而言很好关键;在形势不断变化的时代中,这一点尤为正确。认识到形式主义的脆弱性很好重要。如果我们忽略了法律从属性的本质和价值,我们就是在危险的薄冰上滑行。对法律本质的思考有时会深奥得让人烦恼,然而这种思考会不时地让我们对“我们是谁”和“我们正在做什么”产生重要的认识。这些不同立场的本质和后果,不久后都将显现出来。 法律的创立 尽管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当重要,但它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仅仅是在公元前3000 年左右。在文字出现之前,法律只是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书面法律的缺位,使得这些规则持续或广泛的适用受到了。 汉谟拉比法典是很早的成文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是巴比伦帝国的国王与开创者)。它大约在公元前1760 年左右出现,是统治者向其人民公布的很早的系统法律文本之一,以使人民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这部法典雕刻在一块黑色的石碑上(也许你可以在卢浮宫看到它),包含约300 个条款。法典的规定覆盖了一系列广泛的活动,从对作伪证者的惩罚(死刑),到房屋建筑工的责任(死刑)—如果他负责建造的房屋倒塌,并导致房屋主人死亡的话。这部法典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借口,可以说是严格责任的早期典范! 这位国王其实是对更为古早的法律作出了承认(但对此我们的证据少得可怜),他的法典隐隐表明了这一点。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反映了在这位古代君主统治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习惯。 另外一个更加引人注目的早期立法例证,可以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的雅典政治家梭伦所制定的法律中找到。梭伦被古希腊人尊为七贤之一,他被授予立法权,以帮助雅典度过社会与经济危机。他所制定的法律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对经济、政治、婚姻、犯罪与刑罚的重大变革。他根据经济地位将雅典社会分成五个阶层。个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纳税责任),取决于他所在的阶层。梭伦取消了农民为之抵押土地或人身的债务,奴隶制也因此而告终。 为了解决较高阶层与较低阶层的市民之间的争议,在公元前450 年左右,罗马人在铜表上颁布了法律汇编,即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5 年左右,罗马人指派了十人委员会,来起草对所有罗马人—特权阶层(贵族阶层)和普通人(平民阶层)—都有约束力的法典。对这部法典,治安官(两名执政官)必须加以执行。此举的成果是大量法律的汇编。大多数法律源自当时占地位的习惯,它们占据了十块青铜表。平民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公元前450 年,罗马人任命了第二个十人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增加了另外两块青铜表。 在这段所谓的古典法学家时期(即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中叶),罗马法的复杂精细程度显著增加。事实上,这些法学家们(盖尤斯、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以及其他的法学家们)很好高产,其著作汗牛充栋,厚重得令人绝望。在公元529 年到534 年之间,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对这些纷芜庞杂的文本进行缩减,编纂成系统的、综合的法典。其成果是三本书,即包含《学说汇编》、《法典》与《法学总论》的《民法大全》a。这些成果本来要被视为一劳永逸的:它们是法律的很终表述,不需要任何新的解释。但是,这种保证的确定性很快成为泡影:这一法典过于冗长(近100 万个词)和巨细无遗,因而适用难度极高。 然而,一丝不苟的细节终究成为了这部法典的巨大力量。在西罗马帝国灭亡600 余年后,欧洲见证了罗马法研究的复兴。仍在西欧部分地区生效的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成为了欧洲律师进行实验的完美样本。1088 年左右,位于博洛尼亚的西欧所大学建立,之后四个世纪里,欧洲各地的大学纷纷建立,向研习法律的学生同时传授查士丁尼法和教会法。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矛盾性和复杂性开始成为了它的优势,因为尽管皇帝醉心于让这些法规成为优选答案,但是它们仍然可以顺应不同时代的要求,被重新解释与改编。由此罗马法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得到了传播—尽管在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它也面临着众多反对者。 然而到了18 世纪,人们开始认识到,需要有更加简明的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被一些新的法典所取代,这些新法典旨在追求简洁性、易于适用性和全面性。1804 年的拿破仑法典离实现这些崇高的抱负又近了一步。通过殖民,这部法典被引进到西欧与南欧大地,并传入拉丁美洲;它对整个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00 年,一部更加技术化和抽象化的法典在德国被颁布;它并不是用户友好型的法典,但是它以惊人的全面性弥补了这一缺陷。它的简称是BGB,其影响力同样巨大:它成为了中国、日本、希腊与波罗的海国家的民法典立法典范。 西方法律传统西方法律传统具有一系列显著特征,以下特征尤为突出: ●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立法及其制定的法规)与其他机构之间具有相对清晰的分界,同时上述机构的法律非常不错高于政治机构。 ● 法律原理的本质包括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以法律训练、法律知识与制度性的法律实践为基础。 ● 法律的概念是由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构成的、连贯一致的有机整体,并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 ● 存在律师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并有相应的专业训练。 尽管有些特征也会出现在其他法律传统中,但它们对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重视的程度和采取的态度,都与西方法律传统有所不同。在西欧,法律,特别是法治,是社会形成的基本元素,也是社会自身意义之所在。对于法律与法律程序的尊重,通过当代西方民主制度,也规范着一国政府在靠前和靠前上的行为。 法治理想与英国宪法学者阿尔伯特·维恩·戴雪联系得很为紧密。在他极负盛名的著作《英宪精义》(1885 年)中,他详细阐明了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基本理念,尤其是法治理念。根据戴雪的观点,法治理念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原则: ● 与专断权力的影响相比,普通的法律应当具有保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或优势地位。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每个阶层都服从于这块土地上的一般性法律,并服从一般法院的管辖。 ● 宪法源于由法院加以确定并执行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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