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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现的镜子/林贤治自选集

重现的镜子/林贤治自选集

  • 字数: 220000
  • 装帧: 简装
  • 出版社: 贵州人民出版社
  • 作者: 林贤治
  • 出版日期: 2019-01-01
  • 商品条码: 9787221149510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80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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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林贤治其人其文,具有一种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的精神气质,可谓物质主义的时代的唐吉坷德。与那些逃避现实的闲适写作者不同的是,他的写作是介入的,灼热的,充满痛感的,而自由精神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 “林贤治自选集”(4卷)是对林贤治半个世纪写作生涯的全面回顾,是连着作者自身血肉的文字。他以很切合自身的写作方式,去接近生活和生命中的真实。
内容简介
林贤治回顾个人半个世纪以来的写作生涯,从中仔细择取自己于不同人生阶段创作的散文、随笔、史论、诗歌等作品,合编为“林贤治自选集”(4卷)。 本书为“林贤治自选集”系列(4卷)中的第四卷。收录了《革命寻思录》《潮打危城拨》《五四之魂》《鲁迅的很后十年》等有名评论作品的节选内容,论域涉及革命、社会运动、知识分子与文化、文学与艺术等,带有精神史、思想史的性质。
作者简介
林贤治,诗人,学者。广东阳江人。著有诗集《骆驼和星》《梦想或忧伤》;散文随笔集《平民的信使》《旷代的忧伤》《孤独的异邦人》《火与废墟》;评论集《胡风集团案:20世纪中国的政治事件和精神事件》《守夜者札记》《自制的海图》《五四之魂》《时代与文学的肖像》《一个人的爱与死》《午夜的幽光》《纸上的声音》;文学史著作《中国新诗五十年》《中国散文五十年》;政治学著作《革命寻思录》;自选集《娜拉:出走或归来》《沉思与反抗》;传记《人间鲁迅》《鲁迅的很后十年》《漂泊者萧红》;访谈录《呼喊与耳语之间》等。主编丛书丛刊数十种。
目录
革命寻思录(节选) 人民主体 / 1 权力的僭妄 / 14 革命发生学 / 21 潮打危城波(节选) 小引:纪念何为? / 44 从“自强”运动说起 / 49 戊戌维新:一场流产政改 / 53 新政改革:帝国的绝唱 / 59 真共和与假共和 / 64 五四之魂(节选) 重新发现历史 / 70 五四:知识分子的自治运动 / 74 “若要官,杀人放火受招安” / 90 价值领域中的诸神斗争 / 107 80—90年代:一个倒影 / 126 知识分子与精神 / 143 鲁迅的最后十年(节选) 引 言 / 148 国民党“一党专政” / 153 自由与人权 / 172 九十年:中国文学一瞥 / 193 文学创造与精神(节选) 存在与精神 / 197 精神与文学 / 201 精神性与文学创造 / 207 中国散文五十年(节选)/211 中国新诗五十年(节选) 导论:诗与诗人 / 239 效应史:匮乏、丧失与绵延 / 256 中国新诗向何处去 / 268
摘要
    人民既然有维护自己的“生存要素”,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同时拥有抵抗权、起义权和革命权。有关生存权,埃弗里特在《农产品的销售》中有一段话说得很好:
     “既然人在国家里占有指定的地位或级别,那么每个人就都有权要求国家为他提供维持生计的手段。任何妨碍这一生存权的交易和契约,不管是如何达成的,都是不公平、无效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生存权很终要诉诸社会(相对于经济)的责任。”
     生存权是很起码的权利,有的政府却把它当作人民的全部权利。国家的所有资源都由政府或相关者垄断了起来,不让人民有自由发展和创造财富的空间,从而形成国富民穷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但是,这样的政府是从来不承认人民有抵抗权的,只要出现自发的群体性行动即厉行镇压,国家政治的非正当性在这里表露无遗。于是,人民只好长此屈辱地生存,为生存而生存。
     如果人民失去合法的抵抗权,可以想见,所有写进“契约”(包括宪法)中的属于人民的“权利”都是虚假的,乌有的。
     抵抗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它承认对侵犯人权的非法国家权力、非法的法和野蛮执法的暴行进行抵制和反抗的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家斯宾诺莎、格老秀斯早已论及人民反对违背正义的人立法的正当性,洛克则明确提出有关抵抗权和革命权的主张。18世纪的人权理论,是在革命的炽热的大背景下兴起的,其核心就是反对专制政府的抵抗权。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1793年宪法都曾宣布“当暴虐的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反抗压迫”是一项“不可转让”的人权和“很不可缺少的义务”。这是关于抵抗权作为法定权利的很早文件。
     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劝告人们在行使抵抗权时要谨慎从事,不可因为“暂时的原因”而轻易投入创伤性的革命,但是,他仍然不得不承认:当人们遭受专制政权的迫害时,革命不但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职责”。
     卢梭本着“正义即公意”的原则,这样解释人民的抵抗权:“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他提出人民直接行动的理论,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他声辩说,从政府篡夺了主权并被用来压迫人民的时候起,社会契约就被破坏了,每个公民因此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包括以暴力推翻暴君的自由。马布里并不认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赞同人民主权论,他从中引出武装反抗暴政合理性的结论说:“公正的原则允许人民拿起武器,反抗破坏法律或滥用法律来窃取无限权力的压迫者。”
     在法国大革命中,起义权写进了宪法。革命之子罗伯斯庇尔说:“当一个民族被迫诉诸起义权时,对暴君来说,这个民族便回到了自然状态。暴君已经毁了公约,怎么还能引用社会契约呢?……暴政和起义的结果,就是有效终止与暴君的一切契约,暴君与人民之间重新处于战争状态。”
     抵抗权是从人权及人民主权理论中派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作为法定权利,即合法的抵抗权;但又可以是“法外的抵抗权”,即针对人定法的非法而采取的法外权利进行反抗的抵抗权。它反对政府现行的“非法之法”,却符合“法上之法”――人权与正义。
     上世纪60年代,社会运动的浪潮席卷优选。
     在东方,有名的“布拉格之春”的主角之一亚历山大?杜布切克说:“人民不满意党的领导。我们无法改变人民,所以我们改变了领导人。”在西方,参与反抗运动的麦龙?马格尼特在其著作《梦想与梦魇》中说:“任何社会的主要功能是保障社会契约的执行。如果社会合法的权力机构变得腐败时,除了无政府状态,你还能期待什么?”
     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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