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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不适约研究

买卖标的物不适约研究

  • 字数: 25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武腾 著
  • 出版日期: 2017-10-01
  • 商品条码: 9787562075936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325
  • 出版年份: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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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武腾著的《买卖标的物不适约研究》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的是基本分析工具的转换,物的不适约和物的适约义务是买卖合同法领域的现代分析范畴,两者可以逐渐取代物的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为有效确定合同义务内容的工具。本书第四章从立法论出发,基于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视角,提出违约方在满足严格条件时应当有“违约补救权”,以中止受损害方与之相抵触的救济主张的效力。本书第五章探讨了受损害方救济权利的体系定位,对于拒绝受领权、拒绝接受权与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关系,应当从体系标准加以考察,不论在解释论上还是在立法论上都不应赞同构造类似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对于减价、退货,应结合我国实在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作出恰当的定位。本书第六章和第七章深入研究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制度,买受人的瑕疵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主要是适用于商事货物买卖的制度,《合同法》对于检验期间、通知期间与质量保证期之间关系的处理不太成功,有必要重新思考是否、如何设计违约的检验和通知规则。
作者简介
武腾,男,1986年生,山东菏泽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2(?07年7月)、法学硕士(2010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4年7月),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2014年9月),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已在《法学家》《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0篇,有的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法学文摘》全文或摘要转载。现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中间商合同立法研究”(17YJC82005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主项目“合同基础事实错误的类型、救济与体系安排”(15MSFJD820003)。
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
二、救济手段“合理”实现领域的研究现状
三、“合理期间”领域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案例的实证与规范分析
二、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
三、法律制度功能的比较分析
四、实在法的规范分析
第四节 本书结构
一、基本分析工具的转换(第二章和第三章)
二、救济手段合理实现领域的制度改进(第四章和第五章)
三、救济期间领域的制度改进(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二章 瑕疵担保责任的衰落
第一节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法律术语的歧义性
一、2000年至2012年8月我国法院判决中瑕疵担保责任用法的实证分析
二、瑕疵担保责任术语用法的历史考察
三、本节小结
第二节 物的瑕疵特殊救济的衰落
一、德国法上瑕疵特殊救济衰落的根源
二、日本法上瑕疵特殊救济没落的表现
三、中国解释论上的多数说及对其的补充
四、本节小结
第三节 本章结论
第三章 物的适约义务的兴起
第一节 物的不适约的兴起
一、瑕疵的多义性及内涵限定的必要性
二、物的不适约的形成和发展
三、物的不适约与物的瑕疵的区别及其意义
四、本节小结
第二节 物的适约义务的兴起
一、域外法上物的适约义务构造
二、我国法上物的适约义务构造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解释
四、本节小结
第三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出卖人违约补救权的构建
第一节 域外法上保障出卖人补救利益的平衡机制
一、德国法上出卖人的二次供与权
二、美国法上出卖人的补救权
三、CISG对出卖人补救利益的保护
四、日本债权法改革中的出卖人追完权
第二节 我国出卖人补救利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及需求
一、利益平衡观及利益平衡机制的欠缺
二、实践中的需求
三、制度衔接的需求
第三节 我国出卖人补救利益的保障技术――补救权的构造
一、术语的选定
二、构造的基点:权利的定位
三、补救行为的具体方式
四、补救权的要件论
五、补救权的效果论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五章 买受人救济手段的反思与重构
第一节 买受人拒绝权的重构
一、拒绝权与后续履行请求权的比较法考察
二、对《合同法》第148条中拒绝接受的解释
三、拒绝受领权的构造
四、本节结论
第二节 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
一、学说与实务之间的分歧:围绕减价的实现方式
二、有关减价的主流解释论
三、减价制度在域外法上的制度功能与体系协调
四、减价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与制度功能实现
五、对主流解释论的回应和减价的新出路
六、本节结论
第三节 退货的定性难题及出路
一、退货制度的产生及其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扩张
二、退货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三、退货的解释论路径与未来出路
第六章 检验期、通知期间与质量保证期关系的厘定
第一节 域外法上检验期与通知期间的区分
一、德国法上不迟延检验与不迟延通知的区分
二、美国法上有合理机会的检验与合理期间内的违约通知的区分
三、CIISG上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的区分
第二节 我国检验期间对通知期间的吸收及其后果
一、立法上检验期间对通知期间的吸收
二、司法实践中检验期间吸收通知期间的后果
第三节 (3SG上合同保证期间作为单一的约定时间范围
第四节 我国法上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对时间范围的“双重干涉”
一、短期化的约定检验期问充当最长时间范围
二、“干预”最长时间范围的质量保证期间
三、时间范围“双重干涉”引起的适用混乱
第五节 检验期间异化以及时间范围“双重干涉”的应对
一、检验期间异化为检验、通知总期间的应对
二、时间范围“双重干涉”的应对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七章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
第一节 “慷慨的一个月”基准的兴起
一、德国法的严格规则及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
二、“慷慨的一个月”基准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的发展
一、现行美国违约通知规则及其早期根由
二、有关“不利益”政策的成熟与ucc第二编的修正
三、围绕GISG第39条的美国学者立场
第三节 我国“合理期间”确定的政策指引和操作方法
一、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作为根本指引
二、检验、通知期间之和长于“慷慨的一个月”
三、为合理期间提供有一定“宽裕度”的起始范围
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所罗列考量因素的澄清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八章 结论
附录瑕疵担保责任用法的实证分析样本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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