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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
字数: 64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新宝 著
出版日期: 2017-03-01
商品条码: 9787300243009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519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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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在手,读懂民法总则,学会民法
本书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条文对比,细致梳理了所有民事法律规范。本书立身学术,指导实务,不仅对广大研究者、实务工作者有广泛的学习参考价值,对学习法律的大学生、法律爱好者学习民法总则更是的参考用书。
内容简介
由张新宝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是一本准确、实用、简明的《民法总则》释义书籍。作者经过反复思考、仔细研讨和参考靠前外同行学者们的一些法律释义作品,精心写作本书,使得该条文释义书具有如下特色:1.以民法教义学为基本工具,是一本中规中矩的条文释义书;2.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提示;3.将每条的解释分为三个部分,即“本条主旨”“核心概念”和“条文详解”;4.从每个条文文本中抽象出来的“本条主旨”言简意赅,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一个条文的主旨;5.“核心概念”是对条文涉及的基础性概念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辅之以其他方法的解释;6.“条文详解”是对一个条文的设定意义、有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条文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等进行详细解释;7.介绍了对理解条文有参考价值的立法背景材料;8.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作必要的介绍,服务于对相关条文的理解;9.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于必要时加以引用;10.文字通俗而简洁。
作者简介
张新宝,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暨“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1
第二章自然人26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8
第二节监护52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80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03
第三章法人110
第一节一般规定112
第二节营利法人146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166
第四节特别法人191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206
第五章民事权利218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267
第一节一般规定268
第二节意思表示280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95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340
第七章代理351
第一节一般规定352
第二节委托代理360
第三节代理终止381
第八章民事责任389
第九章诉讼时效414
第十章期间计算435
第十一章附则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445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比较467
核心概念索引523
摘要
本条规定取得*单位法人资格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具备成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即具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成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基本条件;(2)法人的设立目的应当限于“为实现公益目的”,即*单位的设立应是为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3)依照法定程序依法登记成立。根据《*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在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向相应级别的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准,并依法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单位法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本条前半段规定了*单位法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单位法人的设立事关公益服务事业,因此,需要由有关机关对其资金、组织机构、场所、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从事公共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单位法人成立需要依法进行登记。
原则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单位法人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例如,机关的后勤服务*单位(如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单位(如中国包装科技博览杂志社)、教育*单位(如山东冶金技师学院)等等。
本条后半段规定了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单位法人无须办理*单位法人登记而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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