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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许可战略:博弈论视角

企业技术许可战略:博弈论视角

  • 字数: 31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 作者: 赵丹//洪宪培
  • 出版日期: 2017-03-01
  • 商品条码: 978703051548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40
  •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9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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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赵丹、洪宪培编著的《企业技术许可战略――博弈论视角》是一部利用寡占理论、博弈论、技术许可理论、信息经济学以及网络经济学等基础理论工具,通过构建博弈理论模型进行推演和解释,对不同阶段下企业技术许可的策略使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学术专著。本书研究所得结论、所提观点,对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专利战略的灵活使用以及完善政府政策的制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较高的应用价值。
本书主要适合高年级经济或管理专业的研究生阅读和参考。对于注重理论实践的企业管理人员,本书的应用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回顾
1.4  全书结构安排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6  创新点
第2章  研发不确定下很优技术许可策略博弈分析
2.1  相关术语及概念
2.2  三阶段博弈模型描述及其假定
2.3  固定费许可策略均衡分析
2.4  产量提成许可策略均衡分析
2.5  固定费许可与产量提成许可比较
2.6  扩展:两部制许可策略均衡分析
2.7  本章小结
第3章  弱专利有效性下外部创新者的技术许可博弈分析
3.1  弱专利有效性下博弈模型描述与假定
3.2  关于许可证发放数的需求函数
3.3  专利持有方的很优许可契约
3.4  弱专利是否总是存在过度补偿的问题?
3.5  针对弱专利过度补偿问题的相关对策
3.6  本章小结
第4章  正常产品市场在位创新企业技术许可博弈分析
4.1  引言
4.2  正常产品市场上博弈模型描述与假定
4.3  固定费许可下的均衡分析
4.4  产量提成许可下的均衡分析
4.5  两种许可策略的比较
4.6  扩展:两部制许可策略下的均衡分析
4.7  很优许可策略的选择
4.8  进一步讨论:多种许可机制并存的原因
4.9  本章小结
第5章  网络产品市场在位创新企业技术许可博弈分析
5.1  网络产品市场上双寡头竞争时博弈模型的建立
5.2  很优的许可策略分析
5_3扩展:两部制许可分析
5.4  多寡头竞争时博弈模型的建立及描述
5.5  不发放许可证,m家企业进行研发
5.6  发放m≥2张许可证
5.7  发放1张许可证,其余m―1家企业研发
5.8  发放15.9  本章小结
第6章  双边政府R&D补贴与技术许可选择博弈分析
6.1  问题的提出
6.2  存在外部干预时四阶段博弈模型描述与假定
6.3  固定费许可下的均衡分析
6.4  固定费许可下很优研发政策的比较
6.5  产量提成许可下的均衡分析
6.6  产量提成许可下很优研发政策的比较
6.7  不同许可机制下各国很优研发政策的比较
6.8  本章小结
第7章  技术市场存在竞争时企业交叉许可策略及其影响
7.1  引言
7.2  博弈模型描述与假定
7.3  数量竞争下的均衡分析
7.4  本章小结
第8章  考虑供应商决策的在位创新企业技术许可策略研究
8.1  引言
8.2  问题描述与假设
8.3  无技术许可
8.4  固定费许可
8.5  下游许可对上游市场结构的影响
8.6  上游市场结构对下游许可决策的影响
8.7  本章小结
第9章  上游具有市场势力时网络产品市场很优许可策略研究
9.1  引言
9.2  模型描述与假设
9.3  固定费许可
9.4  产量提成许可
9.5  两部制许可
9.6  三种许可策略的比较
9.7  三种许可策略下供应商利润的比较
9.8  本章小结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10.1  全书总结
10.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1  第3章的相关证明
附录2  第4章的相关证明
附录3  第5章的相关证明
附录4  第8章的相关证明
附录5  第9章的相关证明
摘要
    靠前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本书的选题是根据靠前技术创新和技术许可的现状,从创新的紧迫性和技术许可的必要性两方面来对选题的背景进行详细的阐述。

    1. 创新的紧迫性

    21世纪以来,新科技革命快速发展,同时蕴含着新的重大突破。这些都将深刻影响而且也正在影响社会和经济的格局。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IT)领域发展方兴未艾,仍旧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先导力量;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迅猛进步,必将为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能源科技的再次升温,为世界性能源紧缺与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开辟新的途径;纳米科技重大突破接踵而至,必将带来更为深刻的技术革命。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为技术开发和经济增长展现了新的发展前景。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率的不断提高,将造就新的跨越发展的机会。纵观优选,众多国家把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大幅提高科技方面的投入,并超前部署和发展技术与战略新兴产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靠前竞争力。面对世界发展新形势,中国政府审时度势,在创新方面也早有政策。1995年“科教兴国”的提出,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国家重视且认可创新在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作用。之后的1997年,国务院肯定了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关于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方案,自此创新开始向国家层面上升。但创新真正成为国家战略的标志则是2006年年初时任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他在大会中提到“建设创新型国家”,即以科技创新为国家基本战略,大幅度增加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形成具有可持续性增长的、日益强大的国家竞争优势。目标是需要行动来实施的,2006年出台的《国家科学与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则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奠定了实施的基础。显然,国家在技术创新方面众多政策的出台,必将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加速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然而,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现状来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较低、研发投入不足等仍是主流。面对跨国企业对靠前市场的蚕食,以较快的速度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成为我国企业和政府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因此如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成为企业界和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2. 技术许可的必要性

    伴随着技术的快速变革以及复杂性,通过外部渠道如技术许可或购买专利获取技术逐渐被大多数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认为是一种有效地达到技术创新的手段和策略。通过技术许可等外部获取技术的方式,企业能够获取一些收益,如缩短研发时间、避免研发风险等,并能够通过对外部获取技术的学习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加竞争优势,进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Cohen and Levinthal,1989;Chatterji,1996;Henderson and Cockburn,1996)。因此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对技术许可进行相关研究很好必要。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书选题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技术许可契约的详细研究,帮助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对技术许可的价值有更深入的理解。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而言,设计很优的技术许可契约,不仅能使其尽早回收研发投入、增加经济利润,而且能够在受许企业的帮助下,分担开拓市场的风险,扩大市场的规模。除此之外,技术许可还能够使创新企业通过选择“好”的竞争对手,阻遏具有较强攻击性的潜在进入者,维持并增强其市场地位。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而言,充分理解技术许可的原理,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技术许可契约,从短期来看,技术许可能使自身获取收益,立稳市场;从长期来看,通过对外部技术的学习,在自身研发的基础之上,进行外围创新以及更深入的创新,进而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技术许可是促进技术扩散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技术许可,可以从整体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短板”,增强“长板”,在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同时,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从而使我国早日成为创新型国家。

    本书的研究除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外,还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目前国外对技术许可的研究已有很明显的进展,并且出现了大量的理论文献。而靠前从博弈论角度对技术许可进行深入研究且对企业和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则较少。因此本书的研究,不仅是对靠前相关文献缺乏的弥补,更是对国外文献有益的补充。

    1.3 研究回顾

    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作为促进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技术许可均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出现了大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记载。对于在位创新企业而言,进行技术许可后,技术差距的拉近将会使许可双方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因此对于许可企业而言,这就需要设计很优的许可契约,即决定以何种许可机制许可其技术以及发放几张许可证,并且还需要有许可技术质量的考虑,即许可较优选的技术还是较落后的技术的问题。与在位创新企业不同,外部创新者,如大学、科研机构等并不需要与受许企业(被许可企业)直接参与产品竞争,但却需要考虑使许可收益优选化的问题,因此同样需要考虑设计很优许可契约和选择许可技术质量的问题。而对于政府而言,则需要考虑创新者的技术许可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并且所采取的相关政策不仅要鼓励企业创新,并且还要防止和纠正创新者因设计对自身很优的技术许可策略而让社会福利受损的行为。

    关于技术许可的博弈论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技术许可的可行性、转让技术的质量、很优许可机制、技术许可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相关政府政策、产品异质性和预承诺策略以及信息结构对技术许可的影响上等。事实上,对很优的许可契约的全面研究均应涉及以上方面,很优的技术许可契约问题按照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寡头的数量,主要分为双寡头市场的很优技术许可机制选择问题和多寡头市场的很优许可证数量发放问题。而按照是否参与市场竞争,创新企业或机构可分为外部创新机构与在位创新企业。因此接下来将主要按照以上分类以及对技术许可相关的其他研究进行述评。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 外部创新者与很优技术许可机制

    很早对技术创新和技术许可的研究始于Arrow(1962)。他首先研究了成本降低性工艺创新是在竞争性市场结构下还是在垄断结构下更有利可图的问题,并指出,技术许可的存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具体地,与垄断市场相比,外部创新者偏好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产量提成许可机制。之后,学术界开始对技术创新和技术许可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激烈而深刻的探讨,并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文献。

    Kamien和Tauman(1984,1986)抢先发售利用非合作博弈理论的框架对外部创新者很优技术许可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建立一个同质多寡头古诺(Cournot)竞争市场,指出在固定费许可(fixed-fee licensing)下,由于受固定费和许可证发放数的影响,与许可前相比,受许企业盈利状态恶化,而在产量提成许可下却不受此影响,因此固定费许可优于产量提成许可。与此同时,Katz和Shapiro(1985a,1986a)则对接近竞争市场和垄断市场下的拍卖许可得益进行了比较。然而,这些研究都保持线性需求函数的假定。针对这一假定条件,Kamien等(1992)放松需求函数,使其为更一般的形式,并比较了拍卖许可、固定费许可及产量提成许可这三种许可机制。他们指出,很优的许可机制取决于创新规模、企业数量及需求弹性,并得出:对外部创新者而言,产量提成许可是下策,均弱于固定费许可和拍卖许可的结论。而当创新规模不太小时,拍卖许可机制对外部创新者是很有利可图的。Kamien和Tauman(2002)则在同质产品市场把外部创新者和在位创新企业这两种情况进行对比的同时,同样得出拍卖许可机制较产量提成许可以及固定费许可机制更优,且很优许可机制不受许可证发放数和企业竞争数量的结论。

    产品差异在现实中显然是普遍存在的。Muto(1993)抢先发售在成本降低性工艺创新下把产品替代系数引入技术许可中指出,在差异双寡头伯特兰德(Bertrand)竞争市场上正是由于被许方(licensee)的产量更大(与Cournot竞争市场下相比),因在创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产量提成许可优于固定费许可。

    然而竞争模式的不同,也可能导致外部创新者很优许可机制的不同。Kabiraj(2004)在斯坦尔伯格(Stackelberg)产量竞争市场上对固定费许可、产量提成许可以及拍卖许可机制进行了比较,得出在创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产量提成许可很优;而当创新规模较大时,拍卖许可严格占优的结论。

    Sen(2005a)则在Cournot多寡头产品市场上对外部创新者的很优许可契约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当外部创新者进行显著性创新且发放多张许可证时,存在很优的许可证发放数的临界值,一旦发放的许可证数量达到这一临界值,则产量提成许可策略优于拍卖许可和固定费许可策略。并指出考虑许可证发放数的整数性质是导致这一结论成立的重要因素之一。Giebe和Wolfstetter(2008)也强调了许可证发放数必须为整数的性质,同时提出了一种新的许可机制,即在拍卖一张许可证的同时与竞拍的失败方签订提成许可(royalty licensing)契约。他们指出,这种许可机制在不降低中标方剩余的同时排除了排他性许可的损失,因此与纯拍卖和提成许可机制相比,这种新的许可机制更有利可图。

    也有学者从信息结构方面对很优的许可机制进行研究。Gallini和Wright(1990)研究了创新者具有创新类型的私人信息时的很优技术许可问题。他们指出,当创新类型为低值时,固定费许可机制以及定制许可作为信号来传递创新的类型;而当创新类型为高值时,很优许可机制应包括产量提成率,且提成率的形式(线性、非线性)取决于创新的规模。同样,Macho-Stadler和Pérez-Castrillo(1991)在不对称信息下研究了很优的许可机制问题。他们证明,当许可方(licensor)拥有私人信息时,其可以通过产量提成传递专利的高值类型;相反,当受许方对专利的价值拥有更多信息时,只有固定费许可机制才能传递专利的高值类型。Beggs(1992)研究了仅受许方对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和市场需求有较接近、准确的认识时,即拥有专利实际价值的私人信息时的情况。他主要考察了信号博弈,并证明了产量提成许可能够使分离均衡成为可能,并且会产生比固定费许可更有效的结果。Macho-Stadler等(1996)则以实证的方式验证了Macho-Stadler和Pérez-Castrillo(1991)的结论,并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对产量提成的存在进行了研究,指出不同许可机制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创新和专利技术所依附的技术技巧等缄默知识。缄默知识通常是难以观察和证实的,因而会有创新者道德风险的存在。而一次性的纯固定费许可通常无法诱使创新者在许可其技术的同时传授所依附的技术技巧,除非在许可契约中包含提成。而提成率的高低则反映了对创新者传授技术技巧的激励程度以及受许方对技术的使用程度,这也是很优许可机制中往往包含提成率的原因。Bousquet等(1998)从风险的角度对很优的许可契约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与产品创新相关的需求的不确定性以及与工艺创新相关的成本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外部创新者很优许可机制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即在需求的不确定条件下,价格提成往往优于产量提成;而在成本不确定条件下,价格提成和产量提成具有可能成为很优的许可机制;对于需求和成本的不确定条件下都较低时,包含固定费的许可机制可能成为很优。

    Choi(2001)则在不接近契约理论的框架下对许可双方均存在道德风险时的很优技术许可进行了研究。他指出,技术的许可方对知识的传递以及受许方对技术的理解和吸收都是需要耗费成本的,而成本的高低具有私人信息且取决于许可双方的投入,这就导致了双边道德风险的存在。因此从防范双边道德风险的角度,包含提成的许可机制对许可方更有利些。

    Poddar和Sinha(2002)的研究背景与Beggs(1992)相似,但他们是从信号甄别的角度对受许方存在逆向选择时的很优许可机制进行了研究。他们在受许方拥有对市场需求的私人信息的情况下,证明得到如下结论,即对于低需求类型而言,提成或两部制许可(two-part tariff licensing)很优;对于高需求类型而言,纯固定费许可很优,并且,在分离机制下的得益比在合并机制下的得益要高,因此很优的许可机制应是能够区分市场类型(高需求还是低需求)的分离机制。

    Sen(2005b)则在不接近信息下对外部创新者许可技术给在位垄断企业选择何种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正是在位垄断企业成本的不接近信息导致了很优许可机制的差异,并指出这也是现实中多种许可机制并存的原因之一。

    Crama等(2008)对R&D许可的很优契约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由于许可双方对创新的估值存在不一致以及许可方对受许方R&D努力有限的控制,很优的许可契约应为三部许可机制,即预付固定费、里程碑支付以及产量提成。他们认为,三部许可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之前所介绍的不接近信息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协调许可双方对风险的态度并使双方对创新的价值达成共识。

    正当众多学者对非显著性创新下很优的许可契约感兴趣时,Sen和Stamatopoulos(2009)在严格凹性需求函数下,对显著性创新的很优许可契约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只要不存在外生变量的干扰,那么市场上的n个企业,就有n或n-1个很优的两部制许可契约,也就不存在专享机制很优的问题。而实际上,无外生变量存在的假定显然不够现实。

    Mukherjee(2010a)则在研究中引入工会这个概念,指出工会结构不管是集权式还是分权式,只要其具有接近的讨价还价能力[即垄断式工会,相关研究详情见Dunlop(1944)、Oswald(1982)、Leahy和Montagna(2000)、Haucap和Wey(2004)],那么受许企业在产量提成许可下支付的工资要比在拍卖或固定费许可下的低,由于低工资所带来的正效应抵消了提成许可率对受许企业边际成本的扭曲,因而对于外部创新者而言,产量提成许可要优于固定费和拍卖许可机制。

    以上都是关于成本降低性工艺创新下很优许可机制的研究,而实际上,对产品创新,尤其是改善产品质量的纵向产品创新及其很优许可问题同样是值得研究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很早对纵向产品差异研究的学者包括Shaked和Sutton(1982,1983,1984)、Bonanno(1986)、Champsaur和Rochet(1989)等,且他们均在单一产品竞争模式下对纵向产品差异下的质量选择进行了研究,但只有Motta(1993)对不同竞争模式下的质量选择进行了比较,并且得出在Bertrand竞争下的质量差异要比在Cournot竞争下的大的结论。那么在产品创新下何为很优的许可机制呢?Stamatopoulos和Tauman(2008)在双寡头Bertrand竞争产品市场上研究了具有消费者异质性时的质量改善性产品创新的许可问题。他们假定在位企业均面临对数形式的需求函数,并证明如下:当产品市场被接近覆盖时,不管创新规模如何,产量提成许可机制总是很优;而当产品市场未接近覆盖时,若消费者的异质性足够高,那么随着外部市场吸引力的增大,产量提成许可转向两部制许可机制。

    Li和Wang(2010)的研究认为,在改善质量的产品创新规模较小时,产量提成许可优于固定费许可;而当创新的规模较大时,固定费许可优于产量提成许可。

    事实上,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创新时,不仅进行成本降低性工艺创新,同时还进行产品创新(包括水平产品创新,即外观、设计等方面的创新以及纵向产品创新,即质量改善方面的创新)。例如,Li和Geng(2008)就对耐用品市场[相关文献,如Bulow(1982,1986)、Bucovetsky和Chilton(1986)、Tirole(1988)、Waldman(1993,1996)等]上同时进行工艺和产品创新的外部创新者的技术许可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很优的许可契约取决于创新类型和创新规模:对于较小的成本降低性工艺创新或质量改善性产品创新而言,产量提成许可很优;对于较大规模的工艺创新或纵向产品创新而言,两部制许可很优;而对于水平产品创新来说,固定费许可机制则为很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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