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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

  • 字数: 500千字
  • 装帧: 精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黄晖 编
  • 出版日期: 2017-01-01
  • 商品条码: 9787513045827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513
  •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140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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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本卷涵盖郑成思教授在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主要著作和文章。
内容简介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按内容方向分为《基本理论卷》《版权及邻接权卷(一)(二)》《专利和技术转让卷》《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卷》《靠前公约与外国法卷(一)(二)》《治学卷》,共六卷八册,保持了郑成思著作的原貌,并在相关论述中间加以注解,卷末作关键词索引。本卷涵盖郑成思教授在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主要著作和文章,尤其是在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制止反向假冒、加大优选商标保护力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内容上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很好的贡献。
作者简介
郑成思(1944-2006),有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44年出生于昆明,1967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开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参加了我国版权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起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的各次修订。参加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民间文学保护条例、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曾任第九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靠前人”。郑成思生前故交、同事和学生们组织了《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编委会进行编纂。
目录
著作
《知识产权法通论》之商标法
第一节历史与现状;基本概念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法律制裁;权利的
第三节商标权的利用
第四节我国的商标制度
《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法
第一节我国商标保护的历史
第二节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节其他有关法规
第四节我国商标法领域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商标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论》之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权的起源
第二节商标权主体
第三节商标权的客体
第四节商标侵权的认定
第五节商标假冒
第六节商标评估
第七节商誉评估
第八节版权“穷竭”及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的内容
第一节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二节商标权的灭失
第三节侵权与制裁
第二章商标保护中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优选商标的保护
第二节商标的“反向假冒”
第三节TRIPS协议中有关商标保护的几个问题
第四节地理标志及其在TRIPS协议中的保护
第五节其他特殊问题
论文
关于《出口贸易》中“商标”一节的几个问题
关于商标立法的几个问题
中国商标法: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特别法——评1982年商标法(英文)
简析人们对1982年商标法的几点意见
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与缺点——评1983年商标法
关贸总协定与商标权、地理标志权
商标国际保护中的若干问题
优选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
警惕建立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
创我国名牌商标需制止反向假冒
商标中的“创作性”与反向假冒
从“灯塔”牌油漆说起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域名抢注”问题——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保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武松打虎”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决引发的思考
商标与商标保护的历史——商标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一)
我国商标制度的沿革——商标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二)
四种商标专用权制度与我国立法的选择——商标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三)
商标执法年及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比较
WTO中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
“家住钱塘东复东”——评年商标法
《商标法》的发展及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贡献
《商标法》第二次修改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
知名品牌终于有了中国制造
创自己的牌子做市场的主人
创新者成大业
反不正当竞争——国际法与国内法
商品化权刍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必要与不必要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与重叠
关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商品化权
等遭受侵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从Know-How的一种译法说起
专利与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及其保护方式的新发展
Know-How概论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评估
学术索引
摘要
    但是,商标必须是驰名的,在美国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依照美国1996年1月实施的《联邦反商标淡化法》的规定,确认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商标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显著性);
    (2)有关商标在既定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3)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4)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5)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亦即客户(消费者)的广度;
    (6)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7)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例如,假冒该商标的状况)。
    ……
    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一再强调并坚持“驰名”与否,不是以认定驰名的那个特定国家为准,而是以有关商标是否在靠前市场驰名为准。如果某个商标在靠前上驰名,则即使它在某一特定国家鲜为人知,该国也必须认定它为“驰名”。这种观点,与近年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理论界中某种“知识产权无国界”论是一致的。荷兰上诉法院副院长在1994年曾撰文认为:对于侵犯了外国专利的活动,本国法院也应下达禁令。这反映出某些发达国家从司法上扩大知识产权效力范围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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