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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材

法理学案例教材

  • 字数: 268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南开大学出版社
  • 作者: 王彬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7-03-01
  • 商品条码: 978731005335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164
  •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3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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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学科特征为法理学教学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教师能够在法学的生活经验和哲学思辨之间游刃有余,要求法理学的教学既要在谷峰顶上,又要在红尘浪里,要求教师用很浅显的语言、很生动的故事去讲授很深刻的法学道理。这种法理学讲授的方式无法脱离案例教学,这就要求教师要从案例中提炼法理,用法理阐释案例,通过案例教学为法科学生打开法学之门,而这正是《法学案例系列教材:法理学案例教材》编写的目的所在。为此,《法学案例系列教材:法理学案例教材》选取了数十个具有代表性、经典性的案例,通过案例讲授法理学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法理学教师提供案例素材,帮助法科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教材。因此,《法学案例系列教材:法理学案例教材》既是一本教师参考用书,也是法科学生的辅助教程。
内容简介
《法理学案例教材》的编写具有以下特点:靠前,《法理学案例教材》选取了法理学通行教材的重点章节,打破了通行教材的编写体例,对现有教材体系进行了整合。《法理学案例教材》共分十章,分别是:靠前章,法律的概念;第二章,法律的渊源与效力;第三章,法律的基本范畴;第四章,法律要素;第五章,法律程序;第六章,法律方法;第七章,法律运行;第八章,法律价值;第九章,法律与社会;第十章,法治。第二,《法理学案例教材》根据”案例材料、法理分析、文献扩展“的体例进行编写,既为使用者进行基本的案情描述,又针对个案进行具体的法理剖析,同时为使用者进行深入学习提供文献线索。
作者简介
王彬,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曾在《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四十多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等课题多项,负责本书靠前章内容的撰写。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 法律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程序
第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七章 法律运行
第八章 法律价值
第九章 法律与社会
第十章 法治
摘要
    (材料2-1)张学珍、徐广秋雇主责任案
    被告张学珍、徐广秋是雇主,承包拆除厂房工程,因违章施工发生事故,使一位雇工受伤住院治疗中感染败血症死亡,死者的亲属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因为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因此被告拒绝赔偿,起诉到法院。被告的抗辩理由是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条款。那么这个约定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考虑到,如果采纳被告的抗辩不让他承担责任,有违社会正义,因此请示到优选法院。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字靠前号)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理分析)优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实际上运用宪法关于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优选法院认为,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这是个强行性的和禁止性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雇主要对劳动的安全条件负责,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当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时,应当由雇主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则给予补偿。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无效有规定,但没有禁止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民法的角度不能说“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约定条款违法。优选法院引用宪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本案被告预先在招工登记表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已构成违法。这里采用的方法,是用宪法的规定解释民法的规定。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向不同,基于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官将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如果法官仅仅局限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裁判此案,基于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裁判的话,难以得出该条款无效的结论。而优选法院的司法批复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律发现,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根据宪法解释合同法,认定该合同条款违背了宪法中关于劳动权利的规定,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得出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论。
    立足于司法立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或者是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可以说,法官的司法哲学或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向。那么,具体案件的判决究竟应当从哪里寻找法律渊源以及选择法律渊源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永恒而又古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在自然法学派看来,神的意志或人的理性作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渊源,高于国家实在法;在分析法学看来,除了国家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材料都不应当作为法律渊源;而在社会法学看来,法官寻找法律渊源的过程则是一个自由的法律发现的过程,存在于社会中的“活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渊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究竟应当是严格按照制定法来裁判还是应当在更广阔的法律渊源中寻找裁判依据?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性问题,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需要我们在学习中继续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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