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者登记。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在美国,公司章程被称为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bylaws两份文件,可以分别译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而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可直译为“设立证书”“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明”或者“公司登记执照”等。 参见徐文彬等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