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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第4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字数: 48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朱力宇 叶传星
出版日期: 2015-10-01
商品条码: 9787300218380
版次: 4
开本: 其他
页数: 285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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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立法学》是供大学法科本科生使用的教材。本书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本版修改关注到我国近年来立法实践和立法学研究的新进展,纳入了2015年《立法法》修改所增加的新内容,也努力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本教材围绕创制良法这一核心,力求简洁、全面地说明立法的基本原理、立法制度、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技术等立法学的重要问题。本书主要以中国的立法制度和实践为考察对象,也介绍了国外的一些相关立法制度。 本书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是立法理论,主要阐述立法的概念和本质、立法的历史发展、立法原则、立法与利益等基本问题。重在说明,立法要结合具体的国情社情民情,要贯彻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的核心是处理各类重大利益关系。第二编从静态的角度介绍基本的立法制度,包括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效力等。重在考察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等,并说明其完善的主要方面。第三编从动态的角度说明立法的过程。主要阐述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协商、立法解释、立法修改、立法废止、立法清理以及立法监督等问题。重在说明,立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对提高立法质量有重要意义。第四编介绍立法技术的要点。主要阐述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形式、规范性文件的整体结构和形式、立法语言等问题。旨在表明,立法必须从细节着手,立法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活动。
作者简介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国马赛第三大学访问学者;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人权法学等。主要著作包括:《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专著)、《依法治国论》(专著主编)、《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马克思的幽灵》(译著)等。
目录
绪论 立法学概述 1 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1 第二节 立法学的产生发展概况 3 第三节 立法学的学科地位及立法学研究的意义 8 第一编 立法理论 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16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16 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19 第三节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26 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30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30 第二节 立法的发展进程 33 第三节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特点 45 第三章 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48 第一节 立法原则概述 48 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51 第三节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59 第四章 立法与利益 70 第一节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70 第二节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和协调 72 第三节 立法与利益群体 78 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五章 立法主体 87 第一节 立法主体概述 87 第二节 立法机关 91 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主体 96 第六章 立法体制 101 第一节 立法体制概述 101 第二节 立法体制的分类 104 第三节 授权立法 107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09 第七章 立法程序 118 第一节 立法程序概述 118 第二节 法律的制定程序 121 第三节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 131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135 第八章 立法效力 140 第一节 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 140 第二节 法的效力位阶和立法效力的裁决 142 第三节 立法中的法的溯及力 145 第三编 立法过程 第九章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 151 第一节 立法预测 151 第二节 立法规划 154 第三节 立法决策 161 第十章 立法协商 167 第一节 立法协商概述 167 第二节 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170 第三节 公民立法参与 173 第四节 立法听证 179 第十一章 立法解释 186 第一节 立法解释概述 186 第二节 对法律的立法解释 190 第三节 对法规的立法解释 195 第十二章 立法修正 199 第一节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199 第二节 立法的废止 206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208 第十三章 立法监督 216 第一节 立法监督概述 216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监督体制 220 第三节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233 第四编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形式 239 第一节 立法的内部协调 239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242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分类 245 第四节 专门性法条 251 第十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与形式 257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与形式概述 257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259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整体结构 262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件 268 第十六章 立法语言 272 第一节 立法语言概述 272 第二节 立法语言的风格 274 第三节 立法语言的使用规则 277
摘要
在法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立法解释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立法解释促进立法体系的完善。通常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 者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而需要明确适用根据时,才进行立法解释。尽管按照法治原则,立法应当是体系完整的、统一的、协调的、相互联系的、清晰准确的,但是在不同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实际上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抵触,也会有立法界限不明或空白之处。借助于立法解释,可以修补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某些疏忽或立法技术上的某些疏漏。对立法中那些并非一定要通过修改方能解决的模糊、争议或空白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启动解释程序来解决。因而,立法解释是完善立法的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它既是对原有立法文本的进一步明晰,也是一种细微精致的补充或矫正。在促进立法的统一性、协调性、体系性、清晰性等方面,立法解释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2.立法解释是协调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的一种方式。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定形的规则,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立法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各种问题,立法总是要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要把相对不变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总是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除了需要及时做好立法的修改和废止以外,往往也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立法解释恰好可以促进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抽象性与针对性等之间的平衡,在保持立法稳定性的同时,又及时地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精神和规定,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处理。3.法律解释往往是创制新法律规则的起点。在一定意义上,立法解释是一种补充性立法,也是一种试验性立法,对于以后的修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这就是说,在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补充,以至重新创制法律规范时,应当自觉积极地从已有的法律解释中吸取有益的思想、理论、规则和经验等。其中,有些立法解释文本直接被吸纳入法律,成了立法修改后的新条文。 ① 4.立法解释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依据而巩固立法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通过人们对立法、判例等的尊重而逐步建立和巩固的。人们尊重立法,是因为立法是明晰的、准确的、完备的,立法能够为法律争议提供合理准确的法律依据。现实中,人们对法律条文和规定的理解总是容易出现不同看法,有些问题甚至在法律职业者那里也没有共识。法律的模糊性虽然在终极意义上来看是无法避免的,但这显然不是说立法的准确性不值得被追求。立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法律适用找到更准确合理合法的依据。立法解释通过提供更明晰的法律规定含义和法律适用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人们有关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等方式,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而良法的公正实施反过来又会提升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① 1954年《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同年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此予以确认。1955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解释法 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 释工作的决议》确立了当今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架构。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2006年通过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优选人民法院和优选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审查问题予以细化规定。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了关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条文,第104条规定:“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优选人民法院和优选人民检察院都很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分别制定了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的决定,并制发了大量的各类司法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机关的规定性司法解释也被一些人认为是一种“准立法”。另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对法律解释问题有所涉及。从法律的这些规定以及相应的制度实践可以看到,我国在过去几十年中逐步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可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体制的核心部分。而立法解释的核心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将所有法律的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保证了作为法律解释体制核心的立法解释权仍然集中于国家优选权力机关,同时又适应了法律解释工作经常性的需要,使立法解释由国家优选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来进行。而且,将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统一于国家优选权力机关,也符合我国 “议行合一”政治制度的要求。《立法法》专设一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问题。鉴于法律解释在完善立法和促进法律公正准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中也重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这次全会的决定中多次提到要促进法律解释方面的改革,如提出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明确了方向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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