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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

  • 字数: 46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 应松年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5-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0911729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434
  • 出版年份: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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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应松年主编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不仅注重准确解释新增加和有修改的法律条文含义、分析比较新旧条文的变化,而且还注重介绍相关立法背景、修改过程中讨论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新制度设计等。本书在深入探究理论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文,对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权威的点评,实现优选法学理念与现实司法适用的科学结合。
作者简介
应松年,1936年生,浙江宁波人,我国有名行政法学家,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北京市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特约咨询员、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人民政府、建设部法律顾问、浙江省法治浙江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曾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两度获北京市优秀教师奖,并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很好宣讲奖”、“2006年度法治人物”、日本名古屋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等。
应松年教授出生于浙江宁波。1960年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1961年被分配到新疆伊犁。1981年调西北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1982年在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从事行政法统编教材的撰写编辑工作。1983年起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担任行政法硕士生导师组副组长、组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1995年,调入国家行政学院,担任法学教研部主任。2009年至今,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应松年教授是我国最早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工作者之一,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科的创始人和带头人。50多年来在理论研究、培养人才、行政法制建设、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行政法律意识以及国际学术交流方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改主旨】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
第二条 【修改主旨】扩展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
第三条 【修改主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修改主旨】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修改主旨】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十八条 【修改主旨】调整一般地域管辖和增加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主旨】完善共同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修改主旨】完善移送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修改主旨】调整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修改主旨】修改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修改主旨】修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第二十七条 【修改主旨】完善共同诉讼制度
第二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修改主旨】完善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修改主旨】细化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和完善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修改主旨】完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修改主旨】完善行政机关搜集证据的
第三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原告举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及免除提供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条 【修改主旨】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修改主旨】增加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证据认定和适用的规则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修改主旨】经复议的案件在提起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修改主旨】删除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修改主旨】调整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起诉期限扣除和完善起诉期限延长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修改主旨】修改适格原告的资格
第五十条 【修改主旨】增加口头起诉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修改主旨】调整立案方式
第五十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有关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规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修改主旨】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第五十五条 【修改主旨】明确对是否回避决定的复议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十六条 【修改主旨】完善诉讼不停止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先予执行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修改主旨】明确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修改主旨】增加妨害行政诉讼及应受制裁的行为
第六十条 【修改主旨】明确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和调解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修改主旨】增加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的做法
第六十三条 【修改主旨】完善审理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修改主旨】增加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修改主旨】延长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第六十九条 【修改主旨】增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 【修改主旨】增列明显不当作为撤销判决或者重作判决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 【修改主旨】增加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 【修改主旨】增加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救规定
第七十七条 【修改主旨】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修改主旨】增加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的规定
第八十条 【修改主旨】增加公开宣判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修改主旨】延长第一审的审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修改主旨】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 【修改主旨】明确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 【修改主旨】明确简易程序的回转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六条 【修改主旨】完善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二审审查范围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修改主旨】延长第二审的审限
第八十九条 【修改主旨】完善第二审程序的裁判方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修改主旨】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 【修改主旨】细化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 【修改主旨】完善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修改主旨】完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和增加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修改主旨】增加调解书作为可以执行的内容
第九十五条 【修改主旨】完善对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主旨】明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内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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