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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裁判要旨与案例举要
字数: 254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于海侠,郑雅心 主编
出版日期: 2015-06-01
商品条码: 9787513034708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248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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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于海侠、郑雅心主编的《合同案件裁判要旨与案例举要》以对裁判要旨的理解适用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主线,突出从典型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要旨在类案中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努力为读者查找到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要旨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途径,以增强对合同法的更好理解与适用,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作者简介
于海侠,北京市丰台职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已出版《合同类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等专著4部,副主编《劳动合同法案例精析》、《婚姻家庭保护》等著作6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郑雅心,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法务管理工作,代理和参与过多项企业商业运作中涉及的诉讼和谈判。参与《商事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合同纠纷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等著作的编撰工作。
目录
前言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
(二)合同当事人通谋而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三)发生情势变更时可依诚信与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
(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等推荐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成立
(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四)受要约人用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合同成立
(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售房人应当承担“凶宅”信息的告知义务
三、合同的效力
(一)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三)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并结合立法意图认定特种行业承包合同的效力
(四)受害方有权因对方隐瞒重要事实请求撤销合同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判定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
(一)对合同内容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补充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二)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可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
(三)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因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对待义务的现实危险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附随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变更
(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主体变更后,保险利益并不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变更
(四)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五)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协商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行使合同解除权影响到第三人利益,应当受到一定
(四)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交纳定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五)商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到适当
七、合同责任
(一)合同目的落空是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重要标准
(二)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约定应当酌情赔偿守约方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自始履行不能的,应承担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罚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约定执行
参考书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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