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 字数: 33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林应钦 著
  • 出版日期: 2014-12-01
  • 商品条码: 978751303133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76
  • 出版年份: 2014
定价:¥45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编辑推荐
本书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一体化的方式、一体化的内容、一体化的影响、一体化的限度等不同角度梳理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建议和参考。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不断缩小、同一性不断增强的过程。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以及全球化的滚滚浪潮加速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步伐,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规律和方向成为各国推动知识经济发展、迎接全球化挑战的战略任务。
林应钦著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从不同的侧面论述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试图梳理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林应钦,福建诏安人,1971年11月出生,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漳州师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就职于厦门市司法局,主要从事律师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目录
导言
第一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
第一节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界定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定义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本质
第二节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根据和机理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在根据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外在根据
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机理
第三节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进程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萌芽阶段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初级阶段
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发展阶段
四、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成熟阶段
本章小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方式
第一节条约方式:强制性的一体化
一、条约方式的概述
二、条约方式的基础
三、条约方式的评析
第二节示范法方式:导向性的一体化
一、示范法方式的应用
二、示范法方式的特点
三、示范法方式的得失
第三节共同体方式:超国家的一体化
一、共同体方式的层次结构
二、共同体方式的基础及特征
三、共同体方式的利弊
第四节移植方式:水平式的―体化
一、移植方式的实践
二、移植方式的基础
三、移植方式的特点
四、移植方式的优劣
本章小结
第三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实体规范―体化
一、知识产权客体规范的一体化-
二、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一体化
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一体化
四、知识产权规范的一体化
第二节知识产权程序规范―体化
一、知识产权取得制度的一体化
二、知识产权维持制度的一体化
三、知识产权救济制度的一体化
本章小结
第四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影响
第一节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积极影响
一、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二、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三、对知识创新的影响
四、积极影响的总体评价
第二节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消极影响
一、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异化
二、南北国家紧张关系的加剧
三、公共健康危机的诱发
四、知识传播和发展的遏制
第三节知识产权制度―体化的修正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法治缺陷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校正
本章小结
第五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限度
第一节空间限度: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关系
二、空间限度的现实性:知识产权地域性强化或弱化的讨论
三、空间限度存在的必然性: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成因分析
第二节结构限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分散化
一、条约的分散化:以“TRIPS-plus”为例
二、保护主题的分散化
三、利益主体的分散化
四、一体化与分散化的辩证统一
第三节发展限度:民族国家及其法律本土化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民族主义
三、民族主义的表现方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
四、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与一体化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六章我国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
第一节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体化的实践
一、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本状况
二、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存在的缺陷
第二节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法律理念
一、正义的理念
二、人权的理念
第三节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体化的基本策略
一、积极应对,塑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主体角色
二、找准定位,加强对知识产权优势领域的保护
三、提升能力,规制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中的民主
四、实施措施,争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向有利方向发展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主要专著
二、主要论文
三、辞书
四、其他文献及资料
附录缩略语表
后记
摘要
    有学者认为,这一“性”规定不见于美国的《版权法》,而与美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有些接近。1985年5月31日,日本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均以美国法为蓝本,许多条款引用了美国法的规定,只是它比美国法更具体、更详细。然而,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性是否应具有创新内容,日本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因而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它不需要具有“创新性”的内容即可获得保护。欧共体于1986年12月通过的《半导体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对获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规定其应具备性和不平常性。可见,日本除规定了设计应具性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这与美国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发展中国家中,如印度在2000年《半导体布图设计法案》中同样采用高于版权法中的“性”而低于专利法中“新颖性”要求的实质要件。也即在印度法律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在于“新颖性”,而在于具有“独特性”(Distinctiveness)。事实上,我国也基本上采取了类似的实质要件,如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其中的“不是公认常规的设计”可视为高于一般性的要求,而低于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实质要件方面,世界各国的立法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发展中国家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保护主要还是在TRIPS协议生效之后为适应其要求而制定的,基本以履行TRIPS协议义务为主要立法依据。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