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①依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企业只是它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者”,而其所有者是国家。为了使国有企业在专利权保护方面获得更大的自主权,第二修正案确定了国有企业作为专利权所有人的地位。②同一条增加了新的第3款,确立了合同优先的精神,允许发明设计者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部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③同时,还删除了现行法律第10条第2款,该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④删除了现行专利法第20条关于中国单位、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2)充实了专利权的内容。①规定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不得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而使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进行的销售前的促销行为,将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②加重了专利产品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现行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修正案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无论是否知情,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在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