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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法评论

中国旅游法评论

  • 字数: 267.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旅游教育出版社
  • 作者: 韩玉灵,申海恩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4-10-01
  • 商品条码: 978756372903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11
  • 出版年份: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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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法评论(靠前辑)》的宗旨是致力于深入探讨中国旅游法学,从多侧面、多维度探讨旅游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为从事旅游法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旅游纠纷的司法工作者提供一个交流研究成果、讨论相关问题的平台,以推进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乃至我国的整个法律建设。 
内容简介
本书共设聚焦旅游立法、旅游立法建议、专题研讨、调研报告、靠前视角五个栏目。聚焦旅游立法栏目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会议纪要及与会专家发言稿;旅游立法栏目刊登了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修改建议;专题研讨栏目刊登了《谈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献给靠前个中国旅游日》、《旅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与研究》、《论旅游权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关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发展及未来的完善》、《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初探》、《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六篇论文;调研报告栏目刊登了《旅行社“承包挂靠”问题研究》、《<杭州“一日游”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两篇调研报告;靠前视角栏目刊登了三篇译文。
目录
聚焦旅游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会议纪要
简论旅游法的性质和原则
《旅游法(草案)》立法思路探讨:文本解读与历史检讨
旅游法法律责任设置的科学化
旅游行业自律协会与《旅游法(草案)》
对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
旅游法将保障实现人的自由移动
关于进一步强化《旅游法(草案)》中规划内容的思考建议
《旅游法(草案)》中关于旅游规划与旅游景区经营的解读
对《旅游法(草案)》相关条款的一点看法
《旅游法(草案)》修改建议
通过法律促进饭店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旅游监管的现实难题与《旅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旅游法(草案)》的几点认识
旅游立法建议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立法修改建议
专题研讨
谈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献给第一个中国旅游日
旅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论旅游权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关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发展及未来的完善
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初探
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调研报告
旅行社“承包挂靠”问题研究——北京市旅游企业非常态经营的内在逻辑与法律规制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国际视角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保护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权益
公约草案
西班牙包价旅游法
德国旅游法判例选译二则 
摘要
    充分体现了我国旅游立法的精神,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认为旅游者是具有特殊性的消费者,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不能代替《旅游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保护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享有获得旅游知识和投诉的权利的规定;增加旅游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缩小“旅游”概念;根据不同类型的景区,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靠前条立法宗旨中,应增加“对旅游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2)第十条,应增加“旅游者有获得旅游相关知识的权利”的规定;
    (3)应增加“旅游者投诉的权利”的规定,与第八十条的规定相衔接;
    (4)第八十条,应明确部门间移交处理投诉的程序,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5)在第九章中,应增加旅游者的法律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如针对第十八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滞留时旅行社的责任,应根据滞留原因,增加对旅游者责任担当的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增加“旅游者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担当”的规定;
    (6)第二条,应缩小旅游的范围,以离开常住地和出行动机界定旅游;
    (7)第四十二条,增加“配备与景区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制定不同类别的景区安全标准”的规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杨富斌教授从旅游监管的现实难题和《旅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方面简要介绍了《旅游法(草案)》,认为旅游监管这一专章的落实,对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旅游执法手段缺乏、旅游执法力量薄弱、旅游市场秩序长期失范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模式;合理定位旅游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职责及权限,明确执法主体;《旅游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应尽量避免对旅游市场过多干预。具体建议如下:
    (1)第三十七条靠前款,对“低于成本价格”的规定不妥,因为这是市场行为,并且不易计算;
    (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符合旅游业实际,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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