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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
字数: 199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主办
出版日期: 2014-12-01
商品条码: 9787511871954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128
出版年份: 2014
定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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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陈忠谦主编的《仲裁研究(第37辑)》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性连续出版物,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的,作为广州地区专享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和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其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以仲裁原则,其任务时: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内容简介
《仲裁研究》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一份主要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期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仲裁研究(第34辑)》,内设探索与争鸣、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实务、专题探讨4个栏目。
作者简介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专享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031件,案件总标的额102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目录
探索与研究
知识产权仲裁发展初探
以仲裁的视角看律师素养的形成
论我国国有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上)――如何定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
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下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
香港与澳门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新突破与问题――《香港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安排》评析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12)述评
CISG格式合同纳入问题研究
仲裁实践
《纽约公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松动”
关于自裁管辖权原则应用于我国仲裁实践的思考
房贷政策变化与“情事变更”
金融法苑
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的警告义务
论选法条款外的内地金融管制法在港适用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之众筹的法律思考
摘要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优选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当事方仅为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适用相关组织的规则和适用于当事方间任何协议或关系的法律,并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政府间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国际法规则。
3.当事方涉及政府间组织和私人当事方的,同时考虑相关组织的规则,以及引起争议的或与争议有关的协议或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并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政府间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相关交易惯例。
4.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相关交易惯例。
(二)只有在各当事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应作为友好公断人或依公允及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一)裁决作出之前,当事方就争议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应:(1)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指令,或者(2)应当事方请求并经其接受,按照商定的条款将和解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无须在此类裁决中附具理由。
(二)裁决作出之前,由于本条第(一)款述及的以外的原因使得仲裁程序无需继续或无法继续的,仲裁庭有权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指令,但尚存可能需作出决定的未决事项,且仲裁庭认为对这些事项作出决定是适当的除外。仲裁庭有意作出终止令的,应将其意向告知各当事方。
(三)终止令,或按照和解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仲裁员签名后,应由仲裁庭将副本发送给各当事方。按照和解条款作出仲裁裁决的,应适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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