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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 字数: 488.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殷洁 编著
  • 出版日期: 2014-11-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70414
  • 版次: 4
  • 开本: 16开
  • 页数: 397
  • 出版年份: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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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开篇简要地讲述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且介绍了一些较为典型的学术观点。但是,考虑到高等院校财经管理类专业本科生知识结构的通常需要,并且考虑到高等院校财经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限和授课特点,本书既没有严格地按照部门经济法的体系进行编写,也没有覆盖经济法学科的全部内容,而是有重点地选择了与财经管理类学科联系较为密切的经济法律知识作为本书的内容,包括经济组织法、市场秩序法、金融与保险法、财政与税收法、会计与审计法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此外,为了便于教师在教学中把握教学重点以及学生在预习、复习时把握关键的知识点,本书在每一章提示了“重点问题”并布置了“复习与思考”题。
目录
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六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编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集体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债权申报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重整制度
第八节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
第三编市场秩序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六章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商标注册
第三节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章广告法
第一节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广告准则
第三节广告活动
第四节广告的审查
第五节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价格法
第一节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垄断行为
第三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节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金融与保险法
第十三章银行法
第一节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四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节证券发行
第四节证券交易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证券交易所
第七节证券中介机构
第八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第九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汇票
第三节本票
第四节支票
第十六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四节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编财政与税收法
第十七章财政法
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预算法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章税收法
第一节税收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四节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编会计与审计法
第十九章会计法
第一节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会计管理体制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四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审计法
第一节审计法概述
第二节审计管理体制
第三节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第四节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一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四节工资制度
第五节劳动保护制度
第六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章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四节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五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摘要
    第三节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破产和解、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和有关事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等等。这种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当然,在国外破产立法中也有“受托人”、“接管人”、“监督人”等其他称谓。
    关于管理人的性质和地位,学理上存在“债权人代表说”、“债务人代表说”、“财团代表说”、“受托人说”,以及“法定机构说”等诸多观点。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管理人是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它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应当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职工、财产所有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管理人的资格及其选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管理人的职权、职责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职权
    1.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在靠前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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