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 字数: 273.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 卢培伟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4-10-01
  • 商品条码: 9787516206034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13
  • 出版年份: 2014
定价:¥40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编辑推荐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核心主题提到靠前的高度。为了给全民提供更、更实用的法律帮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日前隆重推出重要普法读物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该系列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担纲总顾问,优选人民法院常委副院长沈德咏担任总主编。

该套丛书将为读者带来丰厚的法律维权的超值服务:

靠前,作者:该系列组建的法律专家团队具有富有丰富的司法经验,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专业律师,将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二,涵盖面广: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以宪法为统帅,内容紧扣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结合百姓相关的生活维权热点,选取了50多部重要法律,对其法律知识的运用和含义做了深入、实际的解读。
第三,紧扣热点:该系列紧扣百姓法律诉求,分别从权益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风险防范、罪与罚、用证据说话方面对法律维权 之道逐一破解!
第四,鲜活适用:该套丛书以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的形式,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难点、司法实践的亮点问题,对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及其应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
第五,形态多元:同步推出微信和二维码免费阅读。该套丛书封底可扫描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官方微信平台和立法纵横微信平台,将为读者带来法律资讯的超值免费体验。
第六,满足需求:该丛书的出版有助于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准确把握法律应用方面的近期新情况,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有助于广大法律工作者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相关法律知识储备,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有助于公民了解近期新的法律规定,掌握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依照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内容简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紧扣百姓法律诉求,分别从权益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风险防范、罪与罚、用证据说话方面对法律维权之道逐一破解!全书以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的形式,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难点、司法实践的亮点问题,对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及其应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封底可扫描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官方微信平台和立法纵横微信平台,将为读者带来法律资讯的超值免费体验。
目录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强奸罪
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八、猥亵儿童罪
九、非法拘禁罪
十、绑架罪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四、诬告陷害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十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十七、非法搜查罪
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九、侮辱罪
二十、诽谤罪
二十一、刑讯逼供罪
二十二、暴力取证罪
二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二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二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三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十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十二、报复陷害罪
三十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
三十四、破坏选举罪
三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六、重婚罪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三十八、虐待罪
三十九、遗弃罪
四十、拐骗儿童罪
四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四十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聚众哄抢罪
四、敲诈勒索罪
五、盗窃罪
六、诈骗罪
七、侵占罪
八、职务侵占罪
九、挪用资金罪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
摘要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所说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具体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威胁或者实际损害。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或者有关单位或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2.诬告陷害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接近虚构犯罪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其他错误事实则不构成本罪。
    (2)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告发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告发,也可以是间接告发;可以是口头告发,也可以是书面告发;可以是署名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
    (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的诬告陷害对象,而只是虚报案情,没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谁作的案,不构成本罪。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3.诬告陷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对犯诬告陷害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