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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

  • 字数: 354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作者: 宋志国
  • 出版日期: 2014-08-01
  • 商品条码: 9787513025027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392
  • 出版年份: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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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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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内容系统、全面,结构严谨,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机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内容简介
宋志国、高兰英、贾引狮、蒋琼编著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主要内容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背景、现状与缺陷;中国-东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况与比较;其他自由贸易区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协调机制的经验与借鉴;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原则、模式、路径、内容、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书内容系统、全面,结构严谨,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机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宋志国,1963年出生,山西太原人,现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法学院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
高兰英,1978年生,湖南武冈人,教授,法学博士,现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贾引狮,1978年生,山西闻喜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
蒋琼,1977年生,湖南武冈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
目录
第一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背景
第一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国际背景
一、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
二、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三、TRIPs等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外在压力
第二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区域背景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纵深发展的战略需求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体化建设的必然内容
三、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争议和争端的现实需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现状与缺陷
第一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现状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进程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依据
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类型
第二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缺陷与弊由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缺陷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弊由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国内法基础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概况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节 老东盟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概况
一、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三、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四、泰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五、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六、文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第三节 新东盟四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概况
一、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三、缅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四、老挝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国内法比较
第一节 新加坡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
一、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比较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较
三、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制度比较
四、简评
第二节 马来西亚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
一、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比较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比较
第三节 越南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
一、知识产权立法模式比较
二、知识产权立法制度比较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国际法借鉴
第一节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
一、欧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之内容
三、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之经验借鉴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第三节 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
一、东盟知识产权法律的内部协调
二、东盟知识产权法律的外部合作
三、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的特点与前景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机制构建
第一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原则
一、“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二、独立保护原则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四、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模式与路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几种模式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实现模式
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路径选择
第三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内容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基础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重点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之程序保障
第一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内部争端解决机制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外部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界定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解决机制
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外解决机制
本章小结
结论
附则一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中英文)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
2004~201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
2011~2015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附则二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文件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附则三 调查问卷及问卷统计
中国-东盟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统计
摘要
    但是,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授予生命物质专利的做法已被突破,并且已成为基因时代的发展趋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就难以有效地处理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专利管理部门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对此作出调整,但法律依据却是不足的。
     2.商业秘密法比较
     TRIPs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过的信息,如果具备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应被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在新加坡,商业秘密法的宗旨主要是弥补专利制度的不足。保护涉及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法律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成文法,这一特点也说明其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目前中国也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条件:除TRIPs规定的三个条件外,还规定了第四个条件即应“具有实用性”。这种规定对技术开发者是不利的;因为如果这一技术正在被开发,还没有得到应用,在开发过程中就受不到保护。近年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占了相当的比重。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技术秘密法规,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很容易导致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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