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最初也无法摆脱假冒之诉的,原告要主张不正当竞争,首先,必须证明其优选使用该描述性标记或产品包装,并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产品来源相关联;其次,要证明被告对该标记或包装的使用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意图;当然,原告还需证明原告的利益因为被告的行为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所以,与财产权理论相比,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救济必须有被告的欺诈意图,而前者则不需要,只要某人对某物拥有财产权,任何人未经许可的使用都构成侵权,无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的故意。
“标记财产权”理论还无法解释商标的地域性。根据普通法上早期的商标判例,对商标侵权之诉的禁令范围通常限定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即禁止被告在某一地域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但是根据19世纪的财产权理论,财产权是一种对物权(in rem right),一旦某人拥有某物,则其有权在任何地域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或侵害该物,这显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商标财产权不遵循此原则。当然,这种地域性倒是与欺诈理论或者说不正当竞争理论不谋而合,因为在商品的经营主要在一定地域范围的情况下,原告的消费者不太可能在遥远的地区受到被告的欺诈,原告也不太可能在其商品所覆盖不到的地域范围内受到被告竞争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