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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手册

  • 字数: 1275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无
  • 出版日期: 2013-08-01
  • 商品条码: 9787550411661
  • 版次: 1
  • 开本: 其他
  • 页数: 636
  • 出版年份: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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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手册》由卢建超主编
目录
第一部分会计综合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lo月31日通过)
3.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 国务院令第72号)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 财政部令第l0号)
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 财政部令第27号)
6.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l2月6日 财政部令第73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节选)(1994年6月30日财会字[1994]27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6]17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 财会字[1997]23号)
11.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 财会字[1998]32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20日 财会[2006]19号)
1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 财会[2011]11号)
1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 财会[2012]21号)
15.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2013年3月11日 财会[2013]3号)
第二部分会计核算篇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12月6日 财政部令第7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 财会字[1999]2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9年9月7日 财会字[1999J 32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9年l2月4日 财会字[1999]33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究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13日 财会字[2000]12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 财库(2001] 54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3日财库(2001]56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6日财库[2002]39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9日 财会[2003]19号)
10.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30日 财会[2003]28号)
……
第三部分财务管理篇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篇
第五部分资金支付篇
第六部分账户管理篇
第七部分预算管理篇
第八部分其他法规篇
摘要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考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人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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