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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

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

  • 字数: 369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 作者: 吴晓灵 编
  • 出版日期: 2013-09-01
  • 商品条码: 978750497129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81
  • 出版年份: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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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是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联合组织编写的年度研究报告,旨在对过去一年国际国内经济背景下中国金融政策的出台与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是两篇专题文章——《放权券商,发展中国柜台市场》和《构建大国开放经济的中国金融政策框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推动中国直接金融发展、改善金融结构的重要内容,《放权券商,发展中国柜台市场》不但提出了三项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更界定和廓清了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构建大国开放经济的中国金融政策框架》着眼于中长期中国金融发展,探讨了中国金融政策框架的意义、原则、内部与外部行动。
    第二部分是年度报告的主题报告“发展中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问题与对策”。我们认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建立在一个宽大、坚实的“塔基”——场外市场之上,并且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这一主题报告包括“中国的资本市场结构”、“中国场外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反思”和“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展望与建议”四个内容。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构成了《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的上篇即主题报告模块,而《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3)》的下篇即另一模块“2012年度中国金融政策动态”则由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构成。
    第三部分是2012年的“宏观金融政策”。这一部分将对2012年的货币政策、汇率与国际收支相关政策进行回顾、分析,并适度进行政策评价与展望。
    第四部分是2012年的“主要金融市场发展政策”。这一部分全面回顾和分析了2012年内“银行业市场发展政策”、“股票市场发展政策”、“保险业市场发展政策”、“债券市场发展政策”、“货币市场发展政策”、“财富管理市场发展政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政策”、“商品期货市场发展政策”和“外汇市场与黄金市场发展政策”,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评价与展望。
    第五部分是2012年的“金融监管政策”。这一部分对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监管政策”、“中国银监会主要监管政策”、“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政策”和“中国保监会主要监管政策”进行了回顾和分析,也相应给出了政策的评价与展望。
目录
上篇
专题文章与主题报告
专题文章一:放权券商,发展中国柜台市场
专题文章二:构建大国开放经济的中国金融政策框架
主题报告:发展中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问题与对策
一、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
二、中国场外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
三、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反思
四、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展望与建议
参考文献

下篇
2012年度中国金融政策动态
宏观金融政策
一、货币政策
二、汇率与国际收支相关政策
主要金融市场发展政策
一、银行业市场发展政策
二、股票市场发展政策
三、保险业市场发展政策
四、债券市场发展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
六、财富管理市场发展政策
七、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政策
八、商品期货市场发展政策
九、外汇市场与黄金市场发展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一、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监管政策
二、中国银监会主要监管政策
三、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政策
四、中国保监会主要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摘要
    
    (三)相关政策建议
    基于我们的观察与分析,这里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完善提出对应建议,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市场发展、监管制度和法制完善。
    1.在市场发展层面上:减少行政干预、提升市场效率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对于场外市场一般不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通过制定规则或采取其他非直接的手段来进行管理,如果对于场外市场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不仅会带来市场交易成本的提升和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使广大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成本、降低效率。而且,场外市场主要是面对具有一定风险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成熟投资者,亦不需要行政监管给予其过高的保护。多年来,我们对于场外市场的管理多是采取“一刀切”的行政干预做法,出了问题即清理整顿,甚至关门停业,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也抑制了市场创新的动力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因此,我国场外市场的发展重点应在于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构建市场化的管理机制。
    在这个大思路下,当前我们有两方面制度需要完善。
    其一,证券发行监管的趋势是注册制。虽然核准制有助于防止劣质证券的发行,有利于新兴市场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发行监管转向注册制,由市场而不是政府决定新股发行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我国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如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在发行监管上已经实现了注册制的改革,但对于新三板而言,其挂牌和融资的审核形式上仍然是中国证监会的一项行政许可,仍需证监会出具批文。可见,我国目前的证券发行监管机制仍以核准制为主,中国证监会拥有实质上的审核权。事实上,当前我国场外市场与主板市场之间对接不畅的内在原因就在于发行监管制度方面的障碍和矛盾,这也就是转板机制当前应如何完善的核心问题。
    其二,关于“转板机制”。如前所述,我国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仍需证监会进行实质审核,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为非公众公司,其要实现转板则必须先经过发审委审核成为公众公司,才能进入主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制度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和不足,缺乏真正有效便利的转板制度安排。针对目前的情况,首先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当前的退市制度改革,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健全“程序性退市”的各项机制,关键是要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在中国,之前就是由于缺乏程序性自动退市,使得退市操作中有较大的机构博弈空间,由此产生的壳资源溢价使上市公司的股价很难低于净值,因而很难产生因资产价值高于市值所驱动的主动退市,这就造成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淘汰率和高新增率。其次,我们要加快真正转板制度的设计步伐,在实现发行监管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要建立全国性场外市场与区域性场外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之间的交易机制。
    2.在监管制度层面上:完善监管制度,注重风险防范
    第一,要建立集中与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长期以来未被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在监管架构上也较为混乱,当前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而各地产权交易所和股权交易中心大多由地方政府支持组建,依附于各地的金融办或国资委,尚未被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中。因此,为了确保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起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市场监管体系,并遵循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监管与行业组织和场外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要完善做市商制度。在具有竞争性和强制性的双向公开报价制度之下,做市商可以凭借信息、资金、人才等优势,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市场走势的评估和判断,为公司股票买卖提供双向报价并进行买卖。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新三板市场将引进做市商制度,这在交易机制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在提升市场流动性,有效实现价格发现,充分调动券商的积极性和稳定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要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最经济的监管方式。场外市场与主板市场在功能定位和市场运作方面有所不同,那么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也应有所区别,应简化信息披露格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如对于场外市场中的挂牌公司可规定其只需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但披露的重点应在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的业绩分析预期,同时要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内幕交易和公司欺诈行为的发生。需要补充的是,应当明确挂牌公司以及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要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清算结算系统。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各板块市场的清算结算制度和系统均不统一。上交所和深交所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新三板市场也是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但其他的场外交易市场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均是由自己建立的专门的登记托管清算系统来完成结算任务的。当前,“集中清算(即统一结算清算)”是国际市场发展的趋势,次贷危机引发场外信用掉期违约后,美国等海外市场都在向“场外交易场内结算”的方向走,让场内清算所对场外交易进行统一结算。美国OTC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结合点主要在统一清算环节。①我们理应顺应国际潮流,整合现有的结算平台资源,加快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统一结算机构和结算制度体系的步伐,切实做到控制风险、节约成本、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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