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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字数: 140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江必新 编
出版日期: 2013-08-01
商品条码: 9787510907722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120
出版年份: 2013
定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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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债务人逃废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顽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有责任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了及时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尽可能地发挥信用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充分调研,长时间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近期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3.7·总第103辑)》收录了该文件及其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近期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3.7·总第103辑)》特别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负责人对该答复进行解读,以期就该问题为读者解惑释疑。
目录
[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
国务院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7月1813)
国务院
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7月24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2012年11月28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铝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7月18日)
解读《铝行业规范条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解读]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
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8日)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
[近期新立法、司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草案·二次审议稿)
摘要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较为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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