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他州优选法院判决联邦《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PKPA)适用于收养诉讼,且通常会阻止犹他州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而准许收养。然而,法院强调PKPA并不剥夺(divest)犹他州法院行使对事管辖权而只是阻止(prevent)它的行使。法院认为,这个区别很重要,因为它使PKPA可以被放弃。法院判决父亲没有在初审法院提出PKPA,因此已经放弃了提出的权利。法院同时判决父亲失去了反对收养的权利,因为他没有遵守上面提到的犹他州法律的要求。法院没有讨论父亲的正当程序权利。
在Donjuan v.McDermott案①中,未婚的生父在乔治亚州提起了亲子关系诉讼,他跟孩子母亲都居住在那里。因为他在孩子出生之前提出诉讼,乔治亚州中止了诉讼程序,直到孩子出生。母亲随后搬到犹他州,打算在那里将孩子生下,然后放弃孩子使其被收养。父亲在孩子出生和被收养之前迅速在犹他州提交了亲子关系和监护请愿书。然而这仍不足以防止其亲权的丧失。在其他“问题”中,初审时他没有适时地在请愿书里列入宣誓书,也没有提到PKPA和其他宪法上的反对。上述两个犹他州的判决和他们所依赖的法律都需要宪法审查。在写综述文章的时候,第一个案子已经提交了移审请求,而第二个案子还没有。
Adar v.Smith案②涉及出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孩子和纽约的两个未结婚的同性恋人的问题。养父母要求路易斯安那州出生登记员发放列明养父母的新出生证明。登记员援引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不允许未婚夫妇获得修改的列明父母名字的出生证明予以拒绝。养父母在路易斯安那州联邦法院针对登记员提起了第1983条诉讼。路易斯安那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第五巡回法院组成的陪审团确认了判决,但意见严重分歧的第五巡回法院的全体出庭法官驳回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