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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案例分析

依法行政案例分析

  • 字数: 262.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 作者: 杨伟东 王静
  • 出版日期: 2013-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5002583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72
  • 出版年份: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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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国家行政学院案例教材:依法行政案例分析》共分九章,具体为:依法行政基本原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制度、行政立法与制定规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二)、行政程序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各章开篇概要介绍本章主题后,选取若干能反映本章主旨、理念、知识的典型案例及分析探讨作为本章的主要内容。案例的研讨包括三项内容:案例介绍(包括当事人、案情、过程、结果等),案件分析(围绕着案例引发的主要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问题),法理分析(主要是从所分析的案例深入介绍和探讨相关的依法行政原理和知识)。
目录
第一章 依法行政基本原理
一、合法行政
——上海东兆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二、行政不作为同样构成违法
——余军诚诉海南省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三、程序正当与信赖保护
——北京创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组织的地位
——王小四等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等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认定
——田永诉北科大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和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三、公务员的录用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

第三章 行政立法与制定规范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监督
——孙志刚收容遣送案
二、法律规范的冲突
——广东惠州博罗县村民小组诉博罗县政府及博罗县石坝镇政府征地补偿行政纠纷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突案
三、行政立法不作为
——桂亚宁诉民航总局履行行政立法职责案

第四章 负担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界定
——殷文华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二、行政处罚的合法要件
——陕西潼关高速公路处罚案
三、行政处罚的撤销
——焦志刚诉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
……
第五章 授益行政行为
第六章 行政程序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章 行政复议制度
第八章 行政诉讼制度
第九章 行政赔偿制度
摘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静安工商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系对哪些行政主体能适用该法作出行政处罚所作的规定,除该条款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亦可适用。《化学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故静安工商分局认为其不能适用《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静安工商分局认定东兆公司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过程中没有违法所得,据此《安全法》与《化学品条例》规定的处以罚款的幅度不相一致,静安工商分局在作出处罚时,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原审法院据此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静安工商分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安全法》对工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适用力,换言之,工商行政机关不依据《安全法》是否构成法律适用错误?由此静安工商分局的罚款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的被诉行为,即对东兆公司的处罚,是静安工商分局依据《化学品条例》作出的,决定并未提及和援引《安全法》。《化学品条例》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从名称及规定内容来看所针对的就是危险化学品,即被处罚人东兆公司经营的产品。然而,东兆公司认为,“静安工商分局不是按照《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而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并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因此,《安全法》对本案是否有适用力,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判定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本案因东兆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引起,对此双方并无争议。显然,《安全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一般法,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是否有适用力取决于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规定并未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排除在外。该法虽未对“生产”作出界定,但从该法内容分析,该法是从广义上使用“生产”一词的,包括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
事实上,《安全法》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这些规范的处罚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蕾、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虽然这些规定未明确指明本案的危险化学品,但危险物品涵盖了危险化学品,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须受该法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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