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
搜索
热搜:
磁力片
|
漫画
|
购物车
0
我的订单
商品分类
首页
幼儿
文学
社科
教辅
生活
销量榜
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
字数: 620.0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 邓正来,郝雨凡 编
出版日期: 2013-06-01
商品条码: 9787549535781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618
出版年份: 2013
定价:
¥76
销售价:
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加入购物车
立即购买
加入书单
收藏
精选
¥5.83
世界图书名著昆虫记绿野仙踪木偶奇遇记儿童书籍彩图注音版
¥5.39
正版世界名著文学小说名家名译中学生课外阅读书籍图书批发 70册
¥8.58
简笔画10000例加厚版2-6岁幼儿童涂色本涂鸦本绘画本填色书正版
¥5.83
世界文学名著全49册中小学生青少年课外书籍文学小说批发正版
¥4.95
全优冲刺100分测试卷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上下册语文数学英语模拟卷
¥8.69
父与子彩图注音完整版小学生图书批发儿童课外阅读书籍正版1册
¥24.2
好玩的洞洞拉拉书0-3岁宝宝早教益智游戏书机关立体翻翻书4册
¥7.15
幼儿认字识字大王3000字幼儿园中班大班学前班宝宝早教启蒙书
¥11.55
用思维导图读懂儿童心理学培养情绪管理与性格培养故事指导书
¥19.8
少年读漫画鬼谷子全6册在漫画中学国学小学生课外阅读书籍正版
¥64
科学真好玩
¥12.7
一年级下4册·读读童谣和儿歌
¥38.4
原生态新生代(传统木版年画的当代传承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11.14
法国经典中篇小说
¥11.32
上海的狐步舞--穆时英(中国现代文学馆馆藏初版本经典)
¥21.56
猫的摇篮(精)
¥30.72
幼儿园特色课程实施方案/幼儿园生命成长启蒙教育课程丛书
¥24.94
旧时风物(精)
¥12.04
三希堂三帖/墨林珍赏
¥6.88
寒山子庞居士诗帖/墨林珍赏
¥6.88
苕溪帖/墨林珍赏
¥6.88
楷书王维诗卷/墨林珍赏
¥9.46
兰亭序/墨林珍赏
¥7.74
祭侄文稿/墨林珍赏
¥7.74
蜀素帖/墨林珍赏
¥12.04
真草千字文/墨林珍赏
¥114.4
进宴仪轨(精)/中国古代舞乐域外图书
¥24.94
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内容简介
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诺齐,再到弗雷泽、霍耐特等大家,一直围绕着正义问题争论不休。针对这个困扰世界学界和优选社会的老大难问题,有名法学家、政治学家邓正来、郝雨凡两位先生检视既有的相关研究,精心汇集了拥有代表性的相关论文,试图通过当代学者的细致梳理,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正义的思想渊源、历史脉络、学派分野等诸多方面。更重要的是,结合当下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探究在中国语境下实现社会正义的思想资源及其可行性,是一部很的、很前沿的社会正义研究文集。
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2013年初病逝于上海。生前曾担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靠前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耶鲁优选在线复旦版》主编,《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指示社会学,侧重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
郝雨凡,1989年荣获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不错靠前问题研究院博士学位,曾任哈佛大学靠前问题中心麦阿瑟研究员,美国科盖特大学政治学教授, 亚洲研究何鸿毅讲座教授。现任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院长, 政治学教授, 博导,澳门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兼职教授;美国科盖特大学政治学系终身教授。已出中文近作有:《中国外交决策》、《的困境》、《白宫决策》、《瞬间的力量》、《性接触》、《无形的手》、《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报告》等。
目录
第一辑 关于社会正义的一般理论
论正义 Mortimer J. Adler 著 邓正来 译
关于正义的元伦理学解读 刘清平
“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
康德论社会公正 程立显
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评析 何包钢
论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平等观 葛四友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与多元正义述评 冯颜利 贾可卿
试析庞德的社会正义论说
——以利益理论价值诉求的转向为视角 杨晓畅
社会公正论 王海明 孙英
走向微观正义
——一种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的视角 陈忠
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不符合(或符合)正义的 孟捷
社会公正的理论与英国的实践分析 李秉勤
第二辑 社会正义及其他
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 H.L.A.哈特 著邓正来 译
罗尔斯与自由的优先性 姚大志
人权平等与社会公正 甘绍平
廉洁政府与社会公正 何增科
正义与幸福 周濂
试论社会主义与法治转型的社会理论逻辑
——兼及转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孙国东
论个人主义与社会公正的三重关系 李靖 钟哲
平等或不平等的效率分析 李建德
正义:制度与观念 高国希
第三辑 中国语境中的社会正义:理论与实践
齐物平等与跨体系社会 汪晖
批判性的儒学与社会公正 [美]安靖如 著 王善博 译
政策预期与政策认同及其对于社会公正的意义 桑玉成
以分配正义推进社会进步 顾肃
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关系研究:内视、自觉与正义 纳日碧力戈
情理:变通型正义观理论建构初论 林曦
社会公正: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孙晓春
公共性的文化建制:中国公民社会公正实践的伦理价值诉求 袁祖社
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中国正义问题 林进平
我国现行中央—地方关系下的社会公正问题与治理 杨光斌
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
——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 郭于华
“三农问题”:社会公正与社会排斥 文小勇 石颖
第四辑 结论篇
维护社会正义是保证中国崛起的关键 郝雨凡
后记
摘要
论正义
Mortimer J.Adle著邓正来译
导论
有关正义的讨论乃是柏拉图以对话方式所撰写的两部著作——亦即《理想国》和《高尔吉亚篇》(The Gorgias)——中的核心主题。苏格拉底在这两部论著中分别与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和卡里利斯(Callicles)进行了辩论。他们之间的辩论所关涉的范围如此之广泛,所展开的论题之性质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它们一次又一次地几乎无甚变化地重现于此后的巨著之中,专享变化的只是参与辩论的具体人物和他们所使用的语词。
这是一种相反两极之间的冲突,因此,关于正义的所有其他的分歧观点唯有在放弃这两种特别立场中的一者之后才能够展开论辩。这是一种强力(might)的主张者与正当(right)的主张者之间的冲突,前者认为强力(might)产生正当,因而正义是权宜之计,而后者则认为强力的运用既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不当的,因而作为人们和城邦之判准的正义,就不能根据功效加以衡量。
尽管柏拉图是很早对此一问题给出极其详尽论述的,但是他却并不是凭空虚构这个问题的。在帝国城邦(the imperialistic citystates)——这些城邦所玩的强权政治游戏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达到了很好——的时代,这个问题可以说贯穿于希腊人的整个生活和思想之中。在关于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历史描述中,修昔底德(Thucydides)以一种极其戏剧性的方式构想了一次发生在雅典特使和米洛斯(Melos)代表间的对话,并通过这一构想突出强调了有关米洛斯人的情节。米洛斯这个小岛在当时是斯巴达的殖民地,而它在此之前曾拒绝向雅典侵略者表示臣服。
由于米洛斯人认识到了侵略者的武力要强过自己,所以他们在意识到这个会议毫无作用的情况下还是参加了这个会议,因为,正如他们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并且拒绝屈服,那么他们从这些谈判中所能期待的专享结果便是战争,并在很终被奴役。雅典人以一种在我们现今的外交谈判中少见的坦白给出了他们的回答,尽管在我们当下这个世纪里,那些在每场重量战争的前前后后所举行的会议,在其实质性的争论中,都在重复着曾经在米洛斯岛发生过的一切,如果说不是在重复曾经说过的一切的话。
雅典人告诉米洛斯人,他们不会浪费时间去虚伪地声称“我们为何对我们的帝国享有权利……或者我们现在之所以进攻你们,乃是因为你们对我们做了不公平的事”。他们说,为什么要讲那些别人不会相信的长篇大论呢?反之,他们直奔主题,简洁明了地讲清楚了他们要讲的事情,或者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用一种很现实的态度把事情说得一清二楚。他们对米洛斯人讲道,“你我都明白,全世界都是这样做的,即在势均力敌的国族之间才会对上述那项权利进行讨论或争论,否则的话,强者便可以做他们所能做的,而弱者则应当忍受他们所必须忍受的”。米洛斯人除了采取权宜之计别无他择。在尝试说服雅典人相信雅典的政策很终会给雅典带去灾难之前,米洛斯人这样回答雅典人:“你们阻止我们谈论正义,而且还引导我们去服从你们的利益”。
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在《理想国》中说的话,同雅典特使所言相类似。他说道,“我宣布,正义无非就是强者的利益……不尽相同的政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而会制定出民主的法律、贵族的法律或专制的法律;不尽相同的政体为各自的利益而制定的上述各种法律,便是它们传送给其臣民的正义,而且他们会把违反这种法律的人视作不正义的违法者加以惩处。当我声称在所有的城邦中都有着一种相同的正义原则(即正义就是政府的利益)的时候,以上所述就是我的意思之所在;而且由于政府必定会被认为拥有权力,所以专享合理的结论就是无论何处都只有一项正义原则,即正义便是强者的利益。”
这一命题似乎可以做两种解释。对强者来说,它意味着只要他们拥有强力,他们也就拥有逼迫弱者交出任何有助于其利益的东西的权利。他们的法律或他们的要求,是不可能不正义的。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他们专享有可能的就是没有用足够的力量去捍卫那种能够给他们提供保护的权力;当然,这种保护并不能够使他们免于被指控为不正义,而是能够使他们免遭那些受其压迫或伤害的人的复仇行为。
对弱者来说,此一命题则意味着他们的所作所为只能是不正义的,而不是去蒙遭不正义。他们所作所为的不正义,就是指他们违反其统治者的法律。因此,对他们而言,正义也是一种权宜之计,当然这只是在下述意义上而言的,即如果他们想要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而非强者的利益,那么他们就可能要蒙遭痛苦。
霍布斯(Hobbes)和斯宾诺莎(Spinoza)似乎也曾以一种稍有不同的言语重复了此一命题。对那些在一种纯粹自然的状态下生活的人而言,正义和不正义的观念乃是无甚意义的。它们只适用于那些生活在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中的人。霍布斯指出,“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就没有什么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本质就在于遵循有效的契约;但是,契约的有效性并不是源于其他,而是源于一个足以迫使人们遵守这些契约的文明国家(civil power)的建构”。对国家法律或者契约的违反“会被称为不正义,而对它们的遵守则会被称为正义”。
斯宾诺莎认为,“万物,就其本性而言,有多少维持生存和运转的能力就有多少权利”。他据此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被称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唯有在文明状态(civil state)中,所谓正义和不正义的观念才具有意义”。与此前一样,这里的正义乃是指服从——不正义乃是指不服从——国家有权强制实施的任何法律,当然,这些法律本身并不是基于正义而是基于国家(它必然要捍卫自身,而且只要它拥有权力,它就有权利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所具有的各种利益而予以制定的。
那些持反对观点的论者一致认为,在国家——从它的组织和运作方面来看——乃是一种正义之物的意义上,正义是政治的。智慧是《理想国》中统治者的德性(virtue),而正义则是柏拉图理想国的组织原则。
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是一种政治动物,而其他的动物只不过是些群居的动物而已。他征引了下述事实来说明这个问题,即唯有人才具有言说的能力,而这种能力能够使他们与其他人交流他们关于何为权宜之计和何为正义的意见。“正义是城邦中的人们所达成的约定,因为司法或实施正义——它决定何为正义——乃是政治社会中的秩序原则。”亚里士多德把“脱离了法律和正义”的人说成是一种很坏的动物。奥古斯丁(Augustine)这样问道:“如果正义被搁置起来,那么王国和大盗还有什么区别?”
那些赞同政治制度关涉到正义的论者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即他们要么认为正义原则是国家以及国家的宪法、约定和法律的前提条件,要么认为对何为正义和何为不正义的判定乃是接近与国家的宪法紧密相关、依赖于国家的权力并且是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如果论者们选择了上述第二个选项,那么有关正义是政治的这一命题便得到了严格的界定。正义只是政治的。自然正义是不存在的,亦即与人定法不涉的正义也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在纯粹自然的状态中,且在与国家机构和制度不涉的情形中,没有什么东西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根据这一理论,只有受制于政府的个人才能够被评判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政府本身是不能被评判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而且国家的宪法、法律或者其行为也是不能被评判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为,既然何为正义或何为不正义是由上述若干因素所决定的,所以人们也就不能就它们本身的正义问题进行评判。
与上述选择相反的答案认为,政治正义是由自然正义所决定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正义,部分是自然的,部分是约定的或法律的”。有关公民的正义行为在于守法行为的观点是颇有道理的这个事实,并不能否定另一种观点也是有道理的,即法律本身也能够被称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而且不仅是法律,就是国家宪法本身亦复如此。虽然国家法律的正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宪法相关的,因为它们是根据宪法加以制定和实施的,但是有些法律——由于它们违反自然正义——的正当性却是不能根据任何宪法予以证明的。此外,那些对不同政体的正义性或不同宪法的正义性进行比较的人,也不能把宪法视作很终的正义判准。在他们看来,关于所有人定制度和行为之正义性的很终判准,以及关于各种人品之正义性的很终判准,其本身并不是一种人定的判准,而毋宁是一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适用于一切人的自然的正义原则。
上述两种正义理论所引发的那种争论还因其含义的扩展而扩展成了诸多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本书的“法律”条目便讨论了那些把自然法本身视为一国所有规章之合法性的渊源的论者与那些认为实在法的合法性仅源出于主权者意志的论者之间的对立,但是我们在本词条中却应当阐释与这个问题紧密相关或平行的有关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问题。
那些否认自然正义和自然法的论者也倾向于否认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而这些自然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并不是由国家赋予个人的,而是内在于其人格之中的。根据《独立宣言》,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这意味着国家不能废除它们。不是国家创制的东西,国家就不能废止它。如果政府僭越了自然权利,那么它也就否定了其得以存在的自身理由,因为正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创建了政府”。
托维尔(Tocqueville)认为,正是经由自然权利,“人们定义了许可的性质和专制的性质”。在他看来,“如果不尊重权利”,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伟大的;而且人们还几乎可以这样说,没有对权利的尊重,就不可能有社会”。
那些否认自然权利——自由权利也通常含括在内——的论者,在评判政府是否侵犯了这些权利而且是否干涉了人之自由权项的时候,是没有评判标准的。如果人们被认为只具有其统治者所赋予的那些权利,那么统治者所行使的保证权力也不能被批判为专制的权力或独裁的权力。
在讨论了人们在他所谓的“接近自由的状态”,即远离政府和国家制度及机构的状态——下的情形以后,洛(Locke)讨论了这种自然状态,即它“有一种治理它的自然法,它约束着每一个人;而且理性(亦即这种自然法)也这样教诲所有只诉诸理性的人,即由于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应当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一如每个人都注定会保护自己一样,每个人也不会有意放弃自己的位置;于是,依据同样的道理,当他对自己的保护没有遇到挑战的时候,他就应当尽其所能去保护其他的人;除非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否则就不应当剥夺或侵害其他人的生命或有助益于保护其生命的因素、自由、健康、肢体或者财产”。由于这种自然法以及其间所隐含的关于人际之间正当行为的原则在人们于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的日常生活中结盟的时候并没有被废弃,所以自然正义和自然权利,洛和其他一些学者认为,仍将政府的各种权力并对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法律的正义性进行评价。
自然正义的原则也并不总是与有关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论说勾连在一起的,比如说古希腊的思想。它们的勾连很早好像出现在古罗马的法理学和中世纪的理论之中。并不是所有反对自然正义的论者都会回避使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这两个术语。比如说,由于霍布斯就是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的,所以他说人是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并且是生活在自然法之下的,而这种自然状态便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且“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对每样东西都有权利,甚至对他人的身体也有权利”。只有当人们为了组成国家而放弃这种无限的权利的时候,作为补偿,他们获得了某些公民权利,或者一如霍布斯所说的,“礼遇”。此后,也只是在此后,正义才可能具有意义,而这种正义乃是以霍布斯所接受的那项古老准则为基础的,即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他所应得的东西的恒久意志”。
……
×
Close
添加到书单
加载中...
点此新建书单
×
Close
新建书单
标题:
简介: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