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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基本问题
字数: 427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熊伟
出版日期: 2012-08-01
商品条码: 9787301203293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88
出版年份: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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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财政法学是一个很好广阔、有待开发的领域,它既涉及税、费、债等各种财政收入工具,也需要关注财政管理、支出以及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为推进学科的发展,财政法学研究不能停留在理念,还必须深入到具体制度,采用解剖案例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
熊伟编著的《财政法基本问题》内容除阐释财政法的理念架构和宪政基础外,还深入剖析了纳税人知情权、税收先征后返、地区间对口支援、中央代借代还地方债券、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道路通行费、燃油税费改革、区域财政合作、彩票体制改革、所得税汇总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超收收入、预算的性质和效力等现实问题,并在政策层面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财政法基本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学术观点的创新,也在于案例式研究方法的引入。通过关注现实问题和分析具体制度,财政法学的理念和原则不再空洞,内容和体系越来越丰满,学科的魅力才能逐渐向世人绽放。相信本书对中国财政法学研究将起到很好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熊伟,湖南岳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很好人才支持计划”,2011年获评湖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主要从事经济法和财税法学研究,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著作10余本,代表作有:《税法基础理论》(合著)、《美国联邦税收程序》、《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
学术经历:
云南大学哲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问教授。
工作经历:
曾任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目录
第一章 财政法的理念架构与宪政基础
第一节 公共财政、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
一、作为财政改革目标的公共财政
二、公共财政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
三、公共财政对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公共财政的宪政基础
一、宪政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二、公共财政与宪政的共通
三、宪政与公共财政的互动
第三节 财政法的核心理念
一、财政权与财产权的对立统一
二、政府财政权的宪政约束
三、纳税人及其权利保护
第四节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主义
二、财政法定主义
三、财政健全主义
四、财政平等主义
第五节 从物业税空转看纳税人的知情权
一、讨论纳税人知情权的缘由
二、物业税“空转”折射出的纳税人知情权
三、公众对税收立法的知情权可以走多远?
四、中国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五、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任重道远
第二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三章 公共预算的宪政与法律问题
第四章 法治化视角下的税费制度改革
结语
摘要
宪政的发展同样也经过了两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大多坚持消极自由观,强调公民享有大力度优惠限度的自由,不允许国家权力对此进行干预或侵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等,为公民提供大力度优惠限度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以具体明确的方式限定国家权力,禁止国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外活动,否则就可能因为违宪而承担宪法责任。就国家权力内部的制衡而言,由于政府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相对较少,权力的重心体现为代议制机构。议会一般都能通过预算、法律等有效控制。在防范立法权滥用方面,宪法监督机制一般也能够发挥作用。这样,在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条件下,宪政对公民消极自由的保护卓有成效。
然而,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为了消除和缓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宪政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首先,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除了规定国家的不作为义务之外,开始大范围地为国家设定作为义务,如创造就业机会、维持经济稳定、推行社会保障、保护弱势群体等。通过国家积极的作为,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其次,政府为履行经济社会责任,必须拥有广泛的机动性权力,议会对政府的控制力不断下降,不仅预算长期不能平衡,就连立法权也不断地向政府转移。很后,即便是立法机关本身,由于其代议制机构的特性,利益的分化现象十分严重,通过立法寻租的现象更加普遍。因此,相对而言,宪法审查机构的平衡职能得到强化。
由于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出现转变,现代宪政国家在控制权力方面更为复杂,权力和权利的界限都缺乏清晰的底线。例如,一方面,宪法仍然坚持消极自由主义,承认公民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宪法又不得不承认积极自由观念,赋予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按照消极自由主义,国家权力的运作只要没有法律依据,即属于违法。但按照积极自由主义,即便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权力运作符合宪法的宗旨,也仍然会认定为有效。按照消极自由主义,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按照积极自由主义,在必要的范围内,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被侵入。这样,宪政国家在维护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力方面的难度就增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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