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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石铭与皮场庙: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
字数: 128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郭建
出版日期: 2012-01-01
商品条码: 9787301195444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196
出版年份: 2012
定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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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该书为作者从中国古典名著角度入手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通俗阐释的短篇文章的集结。对《红楼梦》《水浒传》《金瓶梅》等名著中涉及的有趣的法律文化知识点,作者通过专题性的短篇文章的形式进行叙述与揭示,内容旁征博引,语言生动有趣,一改其他法律史类图书的刻板形象,让普通读者在轻松阅读中了解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属于法律与文化类的跨界书籍。该书作者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类)”栏目的特邀嘉宾,其与该书相关的系列讲座目前正在热播中。
目录
水浒传
金瓶梅
红楼梦
......
摘要
休书的形式要件
休妻要有书面文件“休书”,按照在日本保留的一条唐代《户令》条文,“休书”应该由丈夫亲笔书写,由儿子、双方父母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东邻西邻、见证人署名。如果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由别人代写,丈夫应该“画指为记”。这里的“画指”,是指在书面文件上写好的自己姓名之下,用毛笔画出自己的一根手指(一般是食指)的长度,并在指尖、指节的位置画出短线。也有的是仅仅在姓名后点出指尖及两节指节的位置。这是唐代法定的文件签署方式,无论是民间交易文书、官府诉讼文件,不识字的人都可以用“画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当时的民间文书的习惯用语里都有“画指为信”或“画指为验”这样的惯用语。
不过从唐代开始在士大夫之间流行草书签名的习惯,签署文件时将自己的姓名用连笔草写成一个符号,称之为“花押”。“押”或者“画押”就是签署的意思,“花押”就是花体字签名。这个习惯很快扩散,到了唐末五代,民间也逐渐在文书上自己的姓名后面画一个代表自己名字的“花押”。会写字的人写的是自己姓名的连笔草体,不会写字的就照样画一个符号,一般基本的形状为王、五、七这样简单的字形,*常见、*简单的就是画一个十字,称为“十字花押”。
宋代民间采用十字花押签署文书已经成为普遍的习惯,官府对此也予以承认,“遇笔则押,遇印则印,又何拘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蔡久轩判语)不过花押实在找不到什么确实的个人印记,所以涉及人身的文书,在花押之外,民间还是采用更慎重的签署方式。比如买卖奴婢之类的契约,宋代民间还保留了“画指节”的习惯。而在“休书”上则采用“手模”。
“手模”,也就是“掌印”,表示要休妻的男方将自己的一个手掌涂上墨汁,然后按在“休书”末尾年月日上或是“休书”的背面。也有的是在文书上画出自己的一个手掌的外廓。这在南宋时已成为民间的惯例。比如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中记载的一个婚姻案件里,“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这里的“钱领”就是收条的意思,是叶四从后夫吕元那里收到了一笔钱款。可见,就是自己亲笔书写的休书,习惯上也要画“手模”作为签署。
这个“休书”打“手模”的做法,虽然不是法定的要件,但在宋元明清时代的民问极其普及。比如元代戏文《白兔记》里刘知远休
妻书:
大晋国沙陀村住刘智远,只因身伴无依,每日在沙陀村里放刁,勒要李太公女儿成亲。成亲之后,不合拜死丈人丈母,情知有罪。养膳妻子不活,情愿弃离妻子前去,并无亲人逼勒,各无番(翻)悔。如先悔者,甘罚花银若干若干。若干年月日时。
戏文里还特意说明,先要刘知远“写个花字”,然后又说明“休书要五指着实”。
元明清时代“手模”往往也就是“休书”的代名词,甚至很多不识字的穷人光在纸上打个“手模”就算是“休书”,这在元代还有专门的法律禁止:“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元史?刑法志》)
“手模”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模”会成为民间“休书”的形式要件?
这实际上是民间的一项无奈之举。
被休弃的妇女执“休书”,就可以合法的改嫁他人。如果没有“休书”就改嫁的,就构成法律上的重罪“背夫改嫁”。这在宋代要判处徒二年,到了明清,这就是一项死罪。《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
由于宋元明清时代一般的文书都是由代书人代为书写,当事人“花押”签署,很难看出个人特有的印记。假如男方有意陷害女方,先立“休书”,然后反悔,否认“休书”效力,女方就会被控死罪。因此民问被迫形成的防御机制,就是要求男方必须以具有本人明显印记的方式来表示意思。
历代朝廷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休书”必须要以“手模”签署,但是法官一般也都承认,“休书”上手模的重要性。清朝法官董沛在他的一件判决书中称:“民间卖买田产,只凭花押,离异等事,方有手摹(模),是手摹较花押为更重。”也就是说,一般的财产交易中,只要“花押”签署就可以,但婚姻“离异”的文书,就一定要使用“手模”,“手模”是比“花押”更为慎重的方式。
写休书“伤天害理”
尽管“七出”规定看上去对于男方单方面有利,不过实际上古代的离婚率还是很低的。在民间观念上,给人写休书的都是要遭报应的。
比如明代作家凌蒙初《拍案惊奇》卷二十“李让竟达空函刘元普双生贵子”提到一个故事,说一个秀才因为替人写了一纸休书,终身只考上个举人。那秀才叫萧王宾,给人当私塾教师,经常经过一个酒店。酒店前有一个“五显灵官”的庙,那酒店老板有个晚上梦见那“五显灵官”神灵来找他,要他在庙前立个照壁,说是“萧状元终日在此来往,吾等见了坐立不安,可为吾等筑一堵短壁儿,在堂子前遮蔽遮蔽”。老板真的为小庙修了一堵照壁。照壁落成没几天,萧秀才出门,经过一个村落人家,被请去写了一个“休书”。当晚那酒店老板又梦见“五显灵官”,要求他把照壁拆了,“拦着十分郁闷”。老板追问缘由,“五显灵官”说,那秀才“替某人写了一纸休书,拆散了一家夫妇,上天鉴知,减其爵禄”,中不了状元了,官位不过和我们相等,没有必要回避他。后来萧秀才果然只中了举人,“因一时无心失误上,白送了一个状元”。
另一部晚明长篇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八回“周相公劝人为善薛素姐假意乞怜”,重复了这个故事。还借着书中一个读书人角色的口吻,说:“天下**件伤天害理的事,是与人写休书,写退婚文约,合那拆散人家的事情。”
当然,*后回到林冲休妻一事本身。林冲手写的休书里并没有提到妻子张氏有违“七出”的任何条款,为什么也可以生效?这就是民间已经对“七出”有了普遍的了解,只要是丈夫写了“休书”,就表示妻子犯有“七出”,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实际上张氏没有给林冲生育儿子,可以构成“七出”的**条,但林冲深爱娘子,不愿意言明“无子”之痛。所以只是言明被迫休妻,有关休妻应有的“七出”之条就含糊不言了。至于他的美女老婆,虽然百般不愿意,也无奈没有“三不去”的理由,又何况林冲休妻本来也是为了她的未来生计考虑,*后也就只有认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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